裁判文书详情

(2015)永中法刑一终字第139号,被告人欧**等人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宁**民法院审理宁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欧*甲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欧*某丁、欧*某乙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欧*某丙犯聚众斗殴罪、盗窃罪,欧*某甲、李*甲、蒋**、龚*甲犯聚众斗殴罪,欧*某戊犯寻衅滋事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谢**、郑**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作出(2015)宁法刑初字第5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欧*甲、欧*某甲、蒋**、欧*某乙、欧*某丙不服,提出上诉。宁**民法院于2015年6月3日将案卷材料移送本院,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立案受理,6月18日通知永州市人民检察院阅卷,永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6月29日借阅案卷,7月20日归还案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8日在宁**民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永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文**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欧*甲、欧*某甲、欧*某乙、欧*某丙、蒋**及其辩护人宋**、原审被告人欧*某戊、李*甲、龚*甲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一)故意毁坏财物罪、聚众斗殴罪

2014年6月12日13时许,被告人欧*甲、欧**甲与欧**己、欧**庚等人在宁远县舜陵镇中豪酒店吃饭时谈到郑**讲了欧**己的坏话,饭后他们便到宁远县舜**有限公司找到郑**求证,双方在和谐投资有限公司门外发生争吵,后郑**带领几名男子持管杀、砍刀在人行道上追砍欧**庚,并将欧**庚的手、脚、背部、臀部砍伤。

欧*甲、欧*某甲等人因欧*某庚被郑*乙砍伤心中不服,在宁远县公安机关已经介入处置的情况下,趁巡警大队民警送欧*某庚到人民医院救治之际,欧*甲等人来到合谐**限公司找郑*乙,当时郑*乙店子门已经关了,被告人欧*甲见搞不到郑*乙,便从路边捡起石头将被害人郑*甲停放在和谐投资公司门前的一台牌号为粤S99P01雷**越野车的车窗玻璃、驾驶室门框等部位砸坏,郑*乙之母郑*丙见欧*甲砸车,当街下跪恳求欧*甲停手,欧*甲不但不听还打了郑*丙两巴掌,并在店子门口不断挑衅郑*乙,这时店子的卷闸门拉了上去,欧*甲与郑*乙对骂,后来欧*甲被人拖回了中豪酒店这边。被告人欧*甲之前打电话叫欧*某乙等人带着砍刀、钢管随即也来到中豪酒店门口,欧*某甲电话纠集的李*甲也到了中豪酒店门口。在欧*甲的号召下,欧*某甲、龚**、欧*某乙、李*甲、欧*某丙、蒋**等数十人有的持管杀、砍刀到和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实施报复,其中欧*甲拿摩托车锁等物与欧*某甲、欧*某丙拿砖头一起砸公司玻璃门,龚**、李*甲、蒋**持管杀或砍刀砸公司玻璃门,欧*甲等被告人且不断挑衅郑*乙。郑*乙见其母亲被打,便与弟弟郑*丁在公司内持管杀与在公司外的欧*甲、欧*某甲、欧*某丙、李*甲、蒋**、欧*某乙、龚**等人互相砍杀,欧*甲、欧*某甲、欧*某丙、李*甲、蒋**、欧*某乙、龚**等人见无法冲进和谐投资有限公司内,便退回到马路对面的中豪酒店门口。在民警返回现场进行处置的过程中,郑*乙不顾民警的劝阻持一把折叠刀冲过马路追砍欧*某辛等人,被告人欧*某丁、欧*甲等人见状便去追打郑*乙,至宁远县奔腾网吧门口被告人欧*某丁抢过一名辅警手中的警棍伙同被告人欧*甲等人欲与郑*乙等人发生打斗。期间,欧*甲持石头砸向郑*乙,后欧*甲被郑*乙用刀杀伤臀部。经价值鉴定,被害人郑*甲被毁坏车辆损失及和谐投资公司的玻璃门价值共计人民币12,925元。

另查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欧*甲的家属自愿赔偿郑*甲雷克萨斯越野车及和谐投资公司玻璃门被损毁的经济损失12,925元,已将此款交至宁远县人民法院;欧*甲于2014年6月18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损毁的小车所有人系郑*乙之兄妹郑*甲所有。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欧**的供述及辩解,证实2014年6月12日中午的时候,我和欧*某甲、欧*某辛、欧*某己等人在中豪酒店吃饭,吃完的时候,欧*某己就当到我们的面讲u0026ldquo;pia哥u0026rdquo;即(郑**)在去年欧*某己坐牢的时候讲欧*某己不算郑**什么屌屌,于是我走到马路对面郑**开的u0026ldquo;合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u0026rdquo;店子里,欧*某辛、欧*某甲就跟到我后面进了店子,到店子里我就问郑**讲了那样的话没有,郑**就讲没有,并要求与欧*某己单独谈。他俩单独谈时,我就走到对面的中豪酒店门口去了。他俩谈了五分钟的样子,我看到郑**的店子里冲出五、六个人背起刀子往重华桥方向追。后来听u0026ldquo;小*u0026rdquo;讲当时欧*某己就问郑**讲了那么的话没有,郑**就讲没有讲,欧*某己就叫u0026ldquo;多嘴u0026rdquo;过来作证,u0026ldquo;多嘴u0026rdquo;到了后就骂了郑**,讲郑**讲过那么的话,郑**就喊了几个马仔过来把u0026ldquo;多嘴u0026rdquo;的手脚砍断了。我听后就冲过马路想搞郑**一顿出这口气。我从中豪酒店过到郑**的店子这边,当时郑**已经把自己店子门的卷闸门拉下来了,我也进不去,我当时看见郑**的雷**越野车就停在他店子门口的路边,我于是就在路边捡起一块石头向郑**车子的驾驶室的窗户玻璃砸过去,砸了两、三下以后,就过来一个五、六十岁的妇女过来拦我就不让我砸车子,我当时正在气头上,就拿这妇女打了一巴掌,我还在那里边骂边挑衅郑**,但郑**也不出来,我手上又没拿东西,也不敢进去,就这样僵持了分把钟后我返回到了中豪酒店。便打电话给欧*某丁等人来打架。中和这边当时已来了很多人,于是我就从停在旁边的一辆摩托车上拿起一把大锁就冲起过马路对面郑**开的店子,跑到路边的时候,我就把我手上的大锁向郑**店子的玻璃门砸过去,欧*某壬和u0026ldquo;阿*u0026rdquo;两个人就各人拿起一把杀猪刀各站在郑**店子门口一边用砍刀砸郑**的店子玻璃门,欧*某壬和u0026ldquo;阿*u0026rdquo;两人将郑**的店子玻璃门砸烂以后就拿管杀向里面桶,郑**和一名男子就在店子里面各拿一把管杀向外面捅,我们这边的人也不敢冲起进去,他们也不敢冲起出,我看见旁边有花盆,我就捧起一个花盆向郑**的店子里砸过去,我见我们也冲不进去,郑**他们也不敢出来,我见这么僵持也没什么意思,我就一个人返回到了中豪酒店门口往尚客优宾馆旁边的巷子走,还没走几步,我就听到有人讲郑**冲出来了,去追欧*某辛去了,我就在尚客优宾馆们捡了一块水泥混泥土,当时奔腾网吧门口站起蛮多人,我就过去把人群扒开,这个时候我就看见郑**站在那里手里拿着一把匕首,我就把我手上的水泥混泥土向郑**砸过去转身就跑,郑**就拿起匕首来追我,杀到我的屁股。欧*某丁就从巡警手上抢过一根警棍就要去打郑**,但是被巡警拦开了。

(2)被告人欧*某丁的供述及辩解,证实2014年6月12日中午一点钟左右我与欧*乙从道县出发回宁远。经过天堂镇的时候我就接到我们中和的一名叫u0026ldquo;小飞u0026rdquo;的朋友的电话,u0026ldquo;小飞u0026rdquo;在电话里面就对我说:欧*甲在和郑**他们搞架子了,你快点回来。当时我就说我现在在道县回宁远的路上,马上就过来。我挂了电话之后就问欧*乙车子上面有没有刀,欧*乙就说没有。我就叫司机尽量开快点,要回去搞架子了。中午一点多钟的时候我们就到中豪酒店了。当时比较急,车子还没有停稳我就下车了。我刚下车,就看见郑**全身有血,并且追着我们中和的欧*某辛往贵族宾馆方向跑,我们看见这个情况之后心里非常恼火就也追上去准备和郑**他们搞架子,我们当时刚刚追到奔腾网吧门口,就有一名男子拿着一根长钢管冲到我们前面来,我看见这个情况之后就从一名巡警手上抢了一根较长的警棍与那名男子对视,但是双方都没有动手,后面郑**从巷子里面冲了出来,手持一把匕首,当时欧*甲就用石头去砸郑**,郑**就拿着匕首追欧*甲,并将他的屁股捅了一刀。别人讲郑**是北路上面的老大,但他这么来欺负我们中和人,我们心里就来火就不服气,我们才和郑**他们搞架子的。我听欧*甲说他拿着石头将一台雷克萨斯汽车的玻璃砸烂了。

(3)被告人欧*某甲的供述及辩解,证实2014年6月12日中午,郑*乙方砍伤了u0026ldquo;多嘴u0026rdquo;,我们中间就有蛮多人讲要喊些人过来和郑*乙搞一场,当时欧*甲等人就在人群中起哄,并喊我打电话喊人过来帮忙,他自己也打电话给阿*等人喊他们马上过来。我打了电话给李*甲和正*甲,喊他们马上过中豪这里来。后来,正*甲、阿*、李*甲他们都过来了。欧*甲就带起我和其它的人冲到投资公司大门口,大门已经关了,欧*甲见搞不了郑*乙,就从旁边捡起一块石头砸向郑*乙的雷**小车。砸的时候有一个妇女过来和欧*甲讲好话,欧*甲就朝那个妇女打了一巴掌。我们后来又过到中豪酒店这边来。过了一会,欧*甲又叫我们一起过去砸店子,他拿了一把摩托车大锁冲起过去,李*甲、阿*等人也不知从什么地方每人拿了一把管杀跟着欧*甲冲过去,我和正*甲等人也跑在阿*后面。欧*甲冲到最前面,他先是拿起大锁朝公司的大门砸去,砸烂玻璃门以后李*甲和阿*等人拿起管杀砍砸投资公司的玻璃门并朝里面捅,站在投资公司里面的郑*乙等人也拿了管杀朝外面捅,我就从旁边捡起两个石头朝投资公司的玻璃门砸去,正*甲也是拿起石头朝门砸去,砸了两分钟左右,我们看到警车来了,然后我和正*甲两个人就朝重华桥这边走了。

(4)被告人李**的供述及辩解,证实2014年6月十几号的时候,我当天在家里睡觉,直到下午1点钟左右,我接到静*的电话,他讲欧*甲现在正在尚客优和别人打架子,喊我马上过去帮忙。我就开起摩托车赶到中豪商务酒店门口。到了以后,我看到常相聚酒店门口躺着一个人,而中豪酒店对面的人行道有三四个人拿起管杀往一个投资公司走,其他有两个蛮高粗的男子拿起管杀进了那个投资公司。另外几个拿起管杀的则往交警一中队方向跑了。我在中豪酒店门口站了一会儿,蒋**也坐起摩托车来了。当时中豪酒店站有一二十个人,我认识的有欧*甲、静*、勇才、蒋**。欧*甲边骂边打电话喊人来,欧*甲就冲起过马路那边,静*也跟在后面,我也跟在后面。欧*甲冲过去后,捡起一个石头朝停放在门口的一部小车车窗砸了过去,砸完以后有一个五十多岁的女的跑过来冲着欧*甲大声的骂娘,欧*甲就直接过去和这个女人家打了一巴掌。投资公司的卷闸门拉了上去,玻璃里面站起两个蛮高粗的男子,他们手里都拿着管杀。欧*甲和那两个人对骂了三四十秒钟我上去把欧*甲拉到了中豪酒店门口。我看到这里的中和人更多了,至少有三四十人。等了有分把钟,中和镇的兵兵就开起一部男式摩托车拖了三把管杀过来,兵兵分给了一把管杀给欧*甲的老表,然后将剩下的两把管杀一起交给了我,我拿起以后就将其中一把管杀交给旁边一个穿灰色衣服的三四十岁的男子,我自己拿了一把管杀。我分到管杀以后就看到欧*甲以及欧*甲的老表已经往对面的投资公司门口冲了过去。欧*甲手里拿起一把摩托车车锁。我拿起管杀和静*也跟着冲了过去。欧*甲将他手上的摩托车车锁朝投资公司的玻璃门砸去,欧*甲砸了以后,欧*甲的老表则拿起管杀朝投资公司的玻璃门猛地砍砸,我跟上来以后也拿起管杀和欧*甲的老表一起砍砸玻璃门,我们砍砸了一分钟左右,就把玻璃门砍砸烂了。我和欧*甲的老表拿起管杀砍砸没得好久的时候,蒋**也拿起一把管杀冲了过来。他过来以后就直接将他的管杀朝投资公司被砸烂的玻璃门洞里扔了进去。站在里面蛮高粗的两个男子也拿起管杀朝玻璃门外面捅。期间静*和蒋**、欧*甲还不断从旁边捡起石头和花盆等东西朝玻璃门里面砸,我们这些人砍砸投资公司的玻璃门大概持续了两分钟左右,警车来了,我就将管杀扔到中豪酒店门口,我就直接朝贵族宾馆后面的一条巷子跑了。

(5)被告人欧*某丙的供述及辩解,证实我在经过重华路的时候,看到我们村的u0026ldquo;多嘴u0026rdquo;被人砍倒在一个饭店。后来u0026ldquo;多嘴u0026rdquo;被警车送去医院了。我们中和的一些年轻人就讲u0026ldquo;多嘴u0026rdquo;是被北路的郑*乙砍伤的。我们慕投的人就商量和郑*乙搞一架,蛮多人在起哄,也有人打电话喊人来。欧*甲就带起四五个年轻人从中豪酒店这边直接冲起去对面的投资公司。欧*甲冲过去后就从旁边捡起一个石头砸投资公司的一部小车,欧*甲还用巴掌打了一个女人家两巴掌。过了一会,我看到欧*甲和好几个年轻人从中豪那边冲了过来,他的手上拿起一件什么东西朝投资公司大门砸过去,另外还有几个年轻人有的人拿管杀,有的人拿起砍刀和石头全部朝投资公司的玻璃门砍砸。这时我也冲到投资公司的门口从地上捡起一块地板砖朝玻璃门砸了过去,砸完以后,我也返回了中豪酒店这边。后来110警车来了,我看到郑*乙手上拿起一把什么东西朝中豪酒店冲起过来,过来以后就去追欧*某辛。过了没有好久,我看到欧*甲就朝我这边猛跑,郑*乙拿起一把刀子在追他,后面欧*甲撞上了一部摩托车,扑在摩托车上面,在后面追的郑*乙就用刀朝欧*甲的屁股捅了一刀。

(6)被告人蒋**的供述及辩解,证实2014年中旬的一天中午,我经过重华路一木桶饭店子门前的时候,我就看见欧*某庚(外号u0026ldquo;多嘴u0026rdquo;)被人砍伤,当时还有蛮多人围在边上看,我在旁边看了一下警车就赶到现场了,警车来了以后看到欧*某庚受伤蛮严重就把欧*某庚接上车送到医院去了,警车走了以后我就听到站在中豪酒店门口的欧*甲一直在蛮嚣张*大声的骂人,我就开起摩托车到中豪酒店门口去想问是怎么回事。当时欧*甲、欧*某甲、李*甲另外还有很多中和的人站在中豪酒店门前,他又蛮大声的对着站在旁边的中和人讲:u0026ldquo;克喊人来,喊人砍死他u0026rdquo;。边走边打电话喊人,我当时就在旁边跟李*甲聊天,在聊天的过程中李*甲就告诉我是欧*某甲打电话给他叫他过来的,过了没好久就来了有二十多个的中和人聚集在中豪酒店门口,欧*甲就带起几个人冲到中豪酒店对面郑*乙开的合谐**公司门口,当时郑*乙哥的店子大门已经关下来了,欧*甲看搞不到郑*乙,就从地上捡起一块石头对着郑*乙停在路边的一台雷**越野车砸了几下,就在欧*甲用石头砸车子的时候,就有一个年纪比较大的女老人家跑过来拦欧*甲,跟欧*甲讲不要砸了,欧*甲顺势就对着那个女老人家打了一巴掌,后来欧*甲就被人拖回中豪酒店这边。我们中和的又来蛮多人,加之就在那里的就有三、四十个人了,这时候u0026ldquo;阿*u0026rdquo;骑了一台摩托车搭起欧*某乙也赶了过来,u0026ldquo;阿*u0026rdquo;和欧*某乙来的时候还带了几把用杀猪刀和钢管焊接而成的管杀过来,当时这几把管杀是用摩托车雨衣包起的,欧*甲见u0026ldquo;阿*u0026rdquo;和欧*某乙带了管杀来以后就对着人群大声喊了句u0026ldquo;走u0026rdquo;,欧*某甲和另外几个我不认识的也紧跟着他们冲了过去,我当时在中豪酒店这边看到有一个三十多岁的中和人手上拿起一把管杀站在中豪酒店的路边不冲起过,我就从他手上把管杀抢过来也冲到郑*乙店子门口去了。欧*甲最先冲到郑*乙哥店子门口,用手上的摩托车大锁向合谐**公司的大门砸去,砸烂郑*乙店子玻璃门以后,李*甲和u0026ldquo;阿*u0026rdquo;也拿起管杀砍砸合谐**公司的玻璃门,并且还用管杀跟站在合谐**公司的郑*乙等人相互对砍,当时我在后面看到u0026ldquo;阿*u0026rdquo;好像被郑*乙等人用管杀捅伤了,我就也冲到合谐**公司门前和郑*乙店子里面的人对砍,但是我刚冲上去拿起管杀往里面砍的时候,我手上的管杀就脱手掉进郑*乙店子里面去了。我手上的管杀掉进郑*乙店子里面以后,我就跟欧*某甲捡起地上铺人行道用的地面砖往郑*乙店子的玻璃门砸,欧*某丙当时也在旁边捡了一块地面砖砸郑*乙的店子,我用地面砖往郑*乙的店子砸了两下,具体砸到什么东西没有我没有注意,欧*甲当时把摩托车大锁砸出去以后,还从地上捡起地面砖和放在合谐**公司的花瓶等蛮多搬得动的东西往郑*乙哥店子里面砸。李*甲和u0026ldquo;阿*u0026rdquo;还拿起管杀在门口和郑*乙店子里面的人对砍,但是我们冲不进去他们也不敢冲起出,僵持了一段时间就有人喊u0026ldquo;警车来了u0026rdquo;,听到有人这么喊以后我就退回中豪酒店门口去了。

(7)被告人龚**的供述及辩解,证实2014年6月份的一天下午,我骑着摩托车准备到肖家一个砖厂去买砖,在路上会见了斌*,斌*跟我讲欧*甲在跟别人打架子,叫我等他一起去帮欧*甲打架子。讲完以后斌*就拿起我的雨衣一个人走路往砖厂方向走了。我在原地没有好久就看到斌*用我的摩托车雨衣包着东西从砖厂走了出来。我到了重华路打架子那里才知道斌*用我的摩托车雨衣包着的管杀。斌*抱着东西坐上我的摩托车以后跟我讲开快点,然后我就按照斌*指的方向从派出所附近的巷子绕到了重华路欧*甲等人打架的地方。到了以后我看到蛮多人站在马路旁边,当时欧*甲、李*甲、正某甲还有大概二三十个我不认识的人围在马路右边。斌*下车把雨衣打开,我看见雨衣里面包起是三把管杀,就有几个我不认识的男子跑过来拿管杀。他们拿起管杀以后我就听到人群中不知道哪个人喊了句走,冲过克搞。我就看到欧*甲、李*甲、正某甲在内的5、6个男子冲起到马路对面的一个店子门口去砸店子的玻璃大门。我也下摩托车去拿了一根钢管跟着欧*甲、李*甲等人后面去砸马路对面那个店子的玻璃大门。在我们拿起管杀砸店子玻璃大门的时候,店子里面还有两个男子拿着管杀与我们对砍。

(8)被告人欧*某乙的供述及辩解,证实2014年6月份的一天,欧*甲打电话告诉我他在重华路和别人打架子,并喊我拿刀过去帮忙打架。我在路上遇见阿*讲欧*甲叫我们拿刀帮他打架子,阿*当时也讲要得。我把三把管杀放在阿*的摩托车上面,然后我和阿*一起坐起摩托车到了重**豪酒店门口。欧*甲就先冲过去,阿*和李*甲看到欧*甲冲起过马路了,就从摩托车包住的管杀每人抽出一把管杀跟着欧*甲冲起过马路对面。后面蒋**也拿一起管杀冲了过去。我见u0026ldquo;阿*u0026rdquo;和李*甲、蒋**以及欧*某甲等都跟着欧*甲冲过去打架子了,我怕欧*甲吃亏,就跟着欧*甲他们冲到了对面马路去帮忙打架子助威,当时站在旁边的许多老百姓看到我们拿起管杀冲起过马路,就非常害怕地躲开我们。欧*甲他们冲过去以后,因当时我手上没有拿东西,所以我就站在投资公司门前的一颗树子下面,我就看到u0026ldquo;阿*u0026rdquo;和李*甲以及蒋**三个人拿起管杀正在砍砸投资公司的门,并与站在里面的两个蛮高粗的持管杀的男子对砍,里面的人不敢出来,外面的人也冲不进去,而欧*甲和欧*某甲、欧*某丙等人则在旁边捡起石头和砖头等东西在砸店子的玻璃,并往里面砸东西,投资公司的玻璃门全部被砸烂了,当时我站在旁边树子下看到欧*甲他们都在砍、砸店子并和店子里面的人对砍,而我自己站在旁边不和他们一起砍砸,面子上有点过不去,于是我也想捡点东西去砸投资公司的门,但在旁边找来找去都没有捡到石头,我就站在欧*甲的旁边给欧*甲他们助威。

2、证人证言

(1)证人欧*某庚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12日下午1点多钟的样子,接到欧*某辛的电话,他叫我到郑**的店子来。我到后就对郑**讲u0026ldquo;你讲没有讲这么的话,你自己心里清楚。u0026rdquo;这个时候,跟到郑**耍的一个叫u0026ldquo;光头u0026rdquo;的男子就过来搂到我跟我讲:u0026ldquo;嘴哥走了。u0026rdquo;并把我喊到了u0026ldquo;胖子美食u0026rdquo;隔壁商店那里,u0026ldquo;光头u0026rdquo;就坐在凳板上跟我讲叫我不过去了,我就讲u0026ldquo;又不关我什么事u0026rdquo;。这个时候我就听到郑**大吼一声,具体吼了什么我没听清楚,后就有五、六个后生家手持杀猪刀、管杀往我这个方向追起来,我于是就朝重华桥方向跑,在跑到一家木桶饭店子过去点的地方就被一个蛮高粗的男子拿一把管杀砍到我的后背,我就倒下去,我只能去用双手抱住我脑壳,这时又上来四、五个人拿杀猪刀对我一顿乱砍,砍了大概半分钟的样子,这些人就跑开了,我双手,双脚、背部、还有屁股受了伤,左手左脚被砍断了,右手和右脚是一些皮外伤,背部被砍开一道口子,屁股被他们打起青紫了。

(2)证人孙**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12日下午1:39分,我队接指挥中心警令:在尚客优宾馆前面,有五、六名年青人持刀在砍人。我们赶到一木桶饭店门前,看到一名男子全身都是血坐在地上,这名男子的手和脚的位置都被砍开了蛮大的口子,我看到这名男子受伤非常严重,于是我就跟同事将这名男子抬上了车送到了人民医院进行急救,在送的路上,这名男子讲他叫欧*某庚,外号u0026ldquo;多嘴u0026rdquo;是中和慕投人,今天他是被郑*乙带人拿砍刀砍伤他的。医院里的时候,我看到欧*某庚的身上藏着一把二、三十公分的包好的折叠刀,然后我就将这把刀缴了过来。安排好欧*某庚后,我们在回巡警大队的路上经过重华路时,又发现中豪**谐资公司门前站了很多的人,于是我们又下车处置,下车以后我就看到和谐投资门前站着一群人,其中有名蛮高粗的男子手脚上都是血,我就上前问这名男子的情况。但这名男子不讲话,这时我又问另外站在旁边的群众,其中有老人家讲:中和那些人连我这样的老人家都打,还砸我的店子。就在此时,那个手脚上都是血的男子就突然带上五、六名男子往中豪酒店那边冲,冲起过去追中和那几个年轻人,冲的时候我看到手脚都是血的男子从身上拿出一把折叠的匕首,还有一名男子手上拿着一根钢管,见此状况,我们处警人员立即在阻止这些人,但这几名追的男子跑得比较快,我们只抢下了其中那名拿钢管男子手上的钢管,而那名手脚上都是血的男子则一直在追中和的一个年轻人,后面追到贵族宾馆门前,这名手脚都有血的男子就手持匕首朝一名中和的男子的屁股上捅了一刀。

(3)证人李*乙、郑**的证言,证实郑**等人与中和的年轻人在重华路合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斗殴的过程及在公安人员处警过程中郑**与欧某甲、欧阳某丁斗殴的过程。

(4)证人尹**、郑**、郑**的证言,证实欧*甲与中和的年轻人将合谐投资有限公司大门玻璃和车门窗砸毁,并将郑*乙打伤的事实。

(5)证人欧**、蒋**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12日和蒋**从道县接晓*回宁远,晓*到尚客优宾馆后,与郑**打架,郑**用匕首将欧*甲刺伤。

(6)证人欧*某癸的证言,证实我看到欧*某己和欧*甲以及欧*某辛等人站在我商务酒店对面的一棵树下和郑**等人在谈论什么。过了十分钟左右,我突然听到外面很吵,还有人喊砍死他。我就走出商务酒店站到酒店门口,当时我看到郑**手上拿着一米多长的管杀带起七八个拿着砍刀的年青人追中和的u0026ldquo;多嘴u0026rdquo;并砍伤u0026ldquo;多嘴u0026rdquo;。郑**砍完多嘴以后,就拿起一把管杀回到了他位于重华路的投资公司门前,把投资公司的铁门拉下来,躲在里面了。然后另外那些追砍多嘴的男子拿着砍刀跑向对面坐了两台银灰色的小轿车往重华跑红绿灯方向跑了。这时吃了亏了中和人就有人打电话喊人了,我见欧*甲在打电话喊人,情绪蛮激动。过了10多分钟左右,中和的来了蛮多年轻男子,至少有二三十人。他们就在一起起哄,随后那些中和人就拿着管杀、钢管开始冲起过马路,而其他中和人就拿起砍刀、管杀、石头冲过去砸郑**哥投资公司的门。后来欧*甲的屁股被郑**杀了一刀。

(7)证人欧*某子的证言,证实一个穿白色短衫的年轻人在合谐投资公司门口砸小车玻璃。

(8)证人欧*某丑的证言,证实郑**和一名男子追逐另一名男子,在舜天食府与桃园酒店中间那个位置,郑**用匕首将被追逐那名男子的屁股捅一刀。

(9)证人欧*某寅的证言,证实我经过重华南**有限公司门口时,看见欧*甲拿着一块石头在砸一部银白色的雷**车门玻璃。我下车后看到欧*甲与四名年轻男子在砸合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玻璃门。当时欧*甲与两个年轻男子不停的拿着石头砸门,欧*某丁与一年轻男子就拿着管杀不停的砍玻璃门。后来警察来了,郑*乙站在门口骂欧*某己,骂完后就去追欧*某己,欧*某己往贵族宾馆方向跑去。走到奔腾网吧的时候,我看到欧*某丁拿着钢管与对面一个拿着钢管的男子不停比划,一会儿警察把两人的钢管都缴走了。郑*乙返回来用匕首朝欧*甲的屁股捅了一刀。

(10)证人周**的证言,证言欧*甲拿着石头去砸中豪对面一台银白色的越野车的玻璃。

(11)证人郑**的证言,证实我下楼后就看见我哥哥他们已经跟宝军那边的人在店子前面的马路上打起来了,当时场面蛮乱我看到有十多个人手拿砍刀和管杀在互相砍杀,我哥哥手中也拿起两把管杀,后来我和我哥哥退回店子了。我妈妈在外面。我听到有人讲打我妈妈了。我和我哥哥准备出去救我妈妈,每人拿了一把管杀冲起出,我妈妈又把我们拉回来了,我们回到店子准备关卷闸门,但是关了一点点的时候宝军那边的人就把我们店子的总电源切断了。宝军那边的人就有七八个人开始拿着管杀、钢管、石头冲起进我们的店子,我和我哥哥守在门口,一开始只有我哥哥手上拿着一把管杀,宝军那边的人多,我哥哥在跟他们对砍的时候,不小心被那个一开始进店子跟我哥讲话那个穿白色短袖上衣的男子用管杀砍到了。后来,他们用石头、地面砖把店子的玻璃打烂。

(12)证人陈**的证言,证实我把u0026ldquo;多嘴u0026rdquo;拖起到了胖子美食的商店去了。突然就有五、六个人手拿刀具从合谐投资公司的马路上往重华桥方向跑起来追多嘴,在木桶饭店门口的追上了多嘴就用刀砍多嘴。后来郑*乙用匕首将一名穿白色短衫的男子屁股捅伤。

(13)证人陈**的证言,证实我在郑**店子里玩,后来有几个人到了店子里,就讲郑**讲了欧*某己的坏话,要郑**给说法,郑**非常恼火,后来郑**他们拿了管杀和刀将u0026ldquo;多嘴u0026rdquo;砍伤的事实。

3、现场勘查笔录,证实案发现场基本情况。

4、辨认笔录

(1)被告人欧*甲对欧*某庚、欧*某己、郑**、欧*某丙的辨认。(2)欧*某庚对郑**的辨认。(3)证人欧*某卯对欧*某己、欧*某辛的辨认。(4)证人陈*甲对欧*甲的辨认。(5)李*甲对欧*某甲的辨认。(6)李*甲对龚某甲的辨认。(7)欧*某甲对龚某甲的辨认。(8)蒋**对欧*某乙的辨认。(9)李*甲对欧*某乙的辨认。

上述辨认笔录均证实各被告人案发当天积极参与打架的事实。

5、鉴定意见

(1)宁远**证中心对本案被毁损物品进行了估价鉴定,认定雷**小轿车和玻璃门被损毁价值12,925元。

(2)宁公物鉴字(2014)18号法医学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郑**的损伤为轻微伤。

(3)宁公物鉴字(2014)30号法医学损伤程度鉴定书,认定欧某甲的损伤为轻微伤。

6、书证

(1)扣押决定书,证实宁远县公安局扣押郑*乙折叠刀一把,上有血迹。

(2)被告人欧**等人的户籍证明,证实各被告人作案时均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3)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欧*甲于2014年6月18日到宁远县公安局主动投案;被告人欧*某丁于2014年6月12日被抓获;被告人欧*某戊于2014年6月26日被抓获;被告人欧*某丙于2014年9月10日被抓获;被告人李*甲、蒋**、欧*某乙、龚**被抓获的的事实。

(二)寻衅滋事罪

2013年9月4日22时许,被告人欧*某戊与欧**在宁远县u0026ldquo;尊皇KTVu0026rdquo;201包厢见被害人谢*甲唱歌的包厢内有漂亮的女孩子便借口到包厢内玩耍,谢*甲等人因与欧*某戊、欧**素不相识遂拒绝并要求二人离开包厢。欧*某戊、欧**遭到拒绝后与谢*甲发生争执,后被告人欧*某戊、欧**觉得没面子,纠集被告人欧*甲、欧*某丁、欧*某乙等几十人到u0026ldquo;尊皇KTVu0026rdquo;准备殴打谢*甲等人。欧*某戊、欧**、欧*甲、欧*某丁、欧*某乙等人在尊皇KTV大厅会合后,不顾保安的劝解,在明知谢*甲等人是消防大队战士的情况下仍冲上尊皇KTV二楼,被告人欧*某戊、欧**、欧*甲、欧*某丁、欧*某乙等人在尊皇KTV二楼过道内遇见正在打电话的谢*甲,便上前对谢*甲进行殴打,殴打过程中欧*某戊从二楼包厢内拿出一个玻璃烟灰缸将谢*甲头部砸伤。2013年9月12日经鉴定,被害人谢*甲所受损伤为轻伤。案发当晚,导致在尊皇KTV消费的客人有的没买单就走了,案发时KTV的工作人员忙于处理该事件,导致二楼消费的客人无人服务,给尊皇KTV造成了严重影响。

另查明,被害人谢*甲受伤住院治疗8天,用去医药费3963.2元,法医鉴定费3100元,后期治疗评估为8000元,营养费5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1)视频资料,证实案发当晚欧*某戊等人纠集中和人在尊皇KTV聚集及打谢某甲的过程。

另被告人欧*甲、欧*某丁、欧*某乙提供了如下书证:

(1)刑事和解协议,证实三被告人与被害人谢*甲自愿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各赔偿了谢*甲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0元。

(2)谅解书,证实被害人谢*甲对三被告人的行为表示了谅解。

2、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状况及方位。

3、证人证言

(1)证人牟**的证言,证实2013年9月4日晚上10多钟,我在尊皇KTV201包厢唱歌,有个年轻男子反复进我们包厢,刚开始我们没管他,最后一次进的时候,谢*甲就讲是不是走错包厢了,那男的就讲他想进哪个包厢就进哪个包厢,谢*甲就叫他喝杯酒,他不喝,然后推了谢*甲一把,谢*甲也推了对方一下,后尊皇KTV的经理就进来了,将那男子推出了包厢。后谢*甲到外面接电话期间被人打伤了事实。

(2)证人欧**、王**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晚,我们在尊皇KTV201包厢唱歌,有两个年轻男子进我们包厢,谢*甲与其中的一个推了一下,后来谢*甲被他们打伤了的事实。

(3)证人王**的证言,证实2013年9月4日晚上10多钟,我在尊皇KTV二楼巡逻,201包厢有人在吵架,于是进去协调,将进错包厢的男子劝出去,那男子下一楼大厅,我也跟到大厅,过了十多分钟,就来了十多个人到尊皇大厅,其中一个穿黑色衣服的20多岁的男子就喊上去打,我们的员工就拦,但他们人太多,拦不住,他们还是上到了二楼,正好谢*甲在过道上打电话,开始发生争执的那位客人就指到谢*甲,他就朝谢*甲踢了一脚,又上来几个围着谢*甲打,从201包厢打到206包厢,那个争吵的客人就从205包厢拿了两个啤酒的扎杯出来,朝那个打电话的人仍了一个,但没有打到,后来在206门口,他拿起扎杯朝谢*甲的面部打去,当时出了蛮多血,那些人陆续走了,最后还有两个人还朝谢*甲踢了两脚才走。

(4)证人义某甲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晚,她到谢*甲包厢劝出欧*某戊,她下大厅后看见外面来了一些年轻人,她见势不妙,就叫服务台报警,并在楼梯间劝那些人别上楼,但不听,有的人跑起上楼了我跟随上到二楼楼梯处,就听见有玻璃砸翠的声音,接着就有人往下跑了,我看见谢*甲头部在出血,当时消防大队的人员抓到了一个穿蓝白T恤的男子,但那边来的人很多,消防大队的怕出事,就把他放了。

(5)证人郭**的证言,证实2013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当时在尊皇KTV一楼大厅的服务台负责收银工作,当天尊皇KTV生意蛮好,包厢基本被开出去了,有很多客人在这里唱歌。晚上10点多钟,二楼有两个包厢的客人发生冲突,服务员和保安都去劝架去了,二楼整个楼层的服务基本是瘫痪的。因为蛮多包厢的客人都知道打人的那一方是中和的,所以他们有什么需要也不敢出包厢来喊服务员,更不敢出来劝架。后来中和镇打人的那些人走了,原本在我们KTV唱歌的客人都匆匆忙忙结账走了,有几个包厢的账未结人就走了。这件事发生以后,尊皇KTV有几个月的生意下滑很厉害,生意受到蛮大影响。

(6)证人邱某甲的证言,证实2013年9月份的一天,我当时是在尊皇KTV当服务员,突然尊皇KTV的工作人员就跟我们讲,一楼来了蛮多人打架,之后我就听见楼底下蛮多人在叫嚣,我估计有好几十个人,当时本来是顾客消费的高峰期,蛮多包厢的顾客在包厢唱歌,一听说下面来了蛮多人打架,唱歌的顾客就蛮多急急忙忙地离开了,有的就急急忙忙到总台结账先散场了,还有的熟客急起来了,当天晚上连账没来得及结清就先行离开了,而我们个个吓得都不敢下楼,一直到他们那些打架的人离开我们才敢下去,听说有一名消防战士受了伤。

(7)证人周**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晚,尊皇KTV发生了打架的事实。

(8)证人欧**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晚,他与欧*某戊进入谢**在尊皇KTV唱歌包厢被推出觉得没面子,便打电话叫中*的人来打架子,他打了谢**的事实。

4、鉴定意见,证实被害人谢*甲于2013年9月12日鉴定的损伤为轻伤。

5、被害人谢**的陈述,证实2013年9月4日晚上10点多钟,我在尊皇KTV201包厢唱歌,有一个20多岁穿白衬衣男子和一个三十多岁穿横条纹T恤的男子到我们包厢,我及包厢内的其他朋友都不认识他俩,于是我叫他们喝杯酒,他俩不喝,并推了我一把,我就有点发火了,问他们想干什么,后他俩就出去了,尊皇KTV经理出面劝解,并向我保证他们不会来闹事,后来我在走廊里接电话,就有三、四个男的从楼梯口上来,穿白衬衣的男子上来就踢了我一脚,我就骂了他一句,他就到包厢里拿了一个烟灰缸砸在我的额头上,额头当时就出血了,我就用手护着头,他又拿烟灰缸朝我的头上打了好几下,将我的后脑、左手腕、左腰部打伤了,其他上来的人用手打了我,用脚踢了我。

6、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

(1)被告人欧**的供述及辩解,证实2013年9月初的一天晚上9点多钟,他与欧*某丁在步步高麦**吃东西,欧*某丁接到一名叫u0026ldquo;三三u0026rdquo;的男子电话喊他去尊皇KTV打架,欧*某丁就喊他一起去,大概晚上十点的样子他们到达了尊皇KTV,u0026ldquo;三三u0026rdquo;站在门口,保安叫他不要去打人了,但他不听。大概等了半个小时,u0026ldquo;三三u0026rdquo;喊的中和募投的人到了门口,u0026ldquo;三三u0026rdquo;对来的人讲,留一部分人在大厅,其他人跟他冲二楼去,u0026ldquo;三三u0026rdquo;走在最前面,我跟在他后面,后面一起的还有欧*某丁、欧*某乙等人,刚到二楼,u0026ldquo;三三u0026rdquo;看见和他有矛盾的男子在走廊里,u0026ldquo;三三u0026rdquo;冲上去就朝那名男子的肚子踢了一脚,然后又到包厢里拿了一个烟灰缸朝男子的头部砸过去,男子的头部当场出血了,接着u0026ldquo;三三u0026rdquo;就去踢男子,欧*某丁、欧*某乙等人一起朝男子拳打脚踢,我站在旁边看着他们一群人把那名男子从上楼梯口的走廊一直打到走廊最里面的墙壁,当时人太多,具体怎么打的没看清,一群人打完后,都从最里面的走廊出来了。我们去尊皇KTV的目的是护帮,但我站在旁边没动手。

(2)被告人欧*某丁的供述及辩解,证实2013年9月初的一天晚上,我与欧*甲在步步高麦**吃东西,u0026ldquo;三三u0026rdquo;电话里讲他在尊皇KTV被人推了几下,喊我去尊皇KTV,我就喊欧*甲一起去帮忙,大概晚上十点的样子我们到达了尊皇KTV,看见u0026ldquo;三三u0026rdquo;站在门口,保安叫他不要去打人了,但他不听。大概等了半个小时,有群中和募投的人到了大厅,u0026ldquo;三三u0026rdquo;就叫上楼,u0026ldquo;三三u0026rdquo;走楼梯上去,我与欧*甲、u0026ldquo;奥**u0026rdquo;、一个保和的年轻人、欧*丁、一个我不认识的年轻人跟了上去,u0026ldquo;三三u0026rdquo;拿了一个烟灰缸朝男子的头部砸过去,男子的头部当场出血了,然后u0026ldquo;三三u0026rdquo;用脚去踢男子,我准备打那男子,却被u0026ldquo;三三u0026rdquo;用烟灰缸砸到我拳头,这时我就退到后面去了。

(3)被告人欧*某戊的供述及辩解,证实2013年9月的一天晚上,我与欧**等人在尊皇KTV唱歌,欧**看见旁边包厢有漂亮的女孩子在唱歌,于是叫我去旁边包厢里看,我们进去后,包厢里的一个男子叫我们出去,并用手推我们,我们被推出后不服,欧**就叫我喊人来打架子,我就打电话给欧*某丁叫他过尊皇KTV,过了一会儿,欧*某丁就与欧*甲及一个不认识的人来了,我们坐在尊皇KTV大厅,大厅里陆续来了十多二十个中和年轻人,然后我与欧*某丁、欧*甲等人到了二楼,我看见推我那男子在包厢门口打电话,我冲上去就朝那名男子踢了一脚,那男子想还手,欧*某丁等人就冲上去对这男子拳打脚踢,然后我又到包厢里拿了一个烟灰缸朝男子的头部砸过去,男子的头部当场出血了,接着我又去踢男子,欧*某丁等人还在对这男子拳打脚踢,欧*甲没有动手。欧*某乙也去了,并对男子拳打脚踢。

(4)被告人欧*某乙的供述及辩解,证实他到尊皇KTV后,对被害人进行了殴打,欧*某丁也打了那名男子的事实。

另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谢*甲提供了医药费发票、鉴定意见、诊断证明。证明谢*甲受伤花去医药费3963.2元,法医鉴定费3100元,后期治疗评估为8000元,营养费500元。

(三)盗窃罪

1、2002年8月9时许,被告人欧**丙伙同李*丙窜至福建省建瓯市威龙市场16栋302室,盗走黄金项链两条、黄金手链一条、黄金戒指两枚、银元3枚。

2、2002年8月1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欧**丙伙同李*丙窜至福建省建瓯市威龙市场X座402、102室、Q座101室,盗走诺基亚8210型、摩托罗拉V298型、V998型手机各一部,现金58元及两把雨伞。

3、2002年8月1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欧**丙伙同李*丙窜至福建省建瓯市兴元小区5巷5号房,盗走现金750元,银元2枚,金戒指2个,西门子3508型手机一部,双狮牌手表一架,黑色公文包一个。当晚8日许,被告人欧**丙伙同李*丙窜至福建省建瓯市威龙市场A栋101室,盗走现金3200元,银元3枚。

4、2002年8月1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欧**丙伙同李*丙窜至建瓯市中路1号,盗走现金75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欧*某丙的供述,被告人欧*某丙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庭审中交待办案人员并未对其刑讯逼供。

2、证人李**的证言,证实2002年8月9日19时许,我和欧*某丙到建瓯威龙市场16栋302室、欧*某丙用水管钳将防盗网撬断,我在外放风,欧*某丙爬进室内共盗走金项链一条、金手链一条,金戒子二个;8月11日凌晨2时许,我和欧*某丙到建瓯市威龙市场X座402、102室和Q座101室共盗窃诺基亚8210型、摩托罗拉V998、298型手机各一部,现金58元和雨伞两把;8月12日凌晨2时许,我和欧*某丙到建瓯市兴泰小区6弄2号房,欧*某丙用水管钳撬开防盗网纸条,并用刀片割破二楼纱窗,我站在楼下放风,欧*某丙爬进室内盗走手机两部,现金2550元;8月14日凌晨2时许,我和欧*某丙窜入建瓯**区5巷5号房,盗走现金750元,银元二块、黑色公文包一个;8月14日晚上八时许,我和欧*某丙到威龙市场A栋101室盗走现金3200元。

3、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赖**的陈述,证实今晚我回到家中发现家里被盗了,被盗黄金戒指三枚、黄金手镯一个,黄金项链两条,银元三枚,现金100元,总价值5000余元。

(2)被害人甘**的陈述,证实今天早上凌晨我睡觉时,我的一部V998摩托罗拉手机和现金210元和一把防紫外线折叠伞被偷了。

(3)被害人黄**的陈述,证实我家共被盗窃一部诺基亚8210手机,现金20多元。

(4)被害人章**的陈述,证实今年8月14日凌晨,我家共被盗窃西门子3508手机一部、双狮牌手把一家,金戒子一枚、银元两块,古钱币7-8枚、毛**像章有4、5个,人民币750元,黑色手提包一个。

(5)被害人翁**的陈述,证实我家于2002年8月14日被盗现金3000多元,银元3枚。

4、现场勘验笔录,证实建瓯市公安局对

五起盗窃现场进行了现场勘验,证实案发现场的基本情况。

5、书证

(1)扣押物品清单

建瓯市公安局于2002年8月16日扣押李*丙身份证、小手电筒等物品。

(2)提取笔录

建瓯市公安局于2002年9月9日提取向翁*甲提取到尖嘴菜刀一把。

(3)价格证明

证实2002年8月,建瓯市新诺基亚8210型数字移动电话(未含充电器)市场价格为1310元/部。

2002年8月,建瓯市全新摩托罗拉V998型数字移动电话(未含充电器)市场销售价格为1200元/部;

2002年8月,建瓯市全新星王SG2000型数字移动电话*(未含充电器)市场销售价格为1180元/部;

2002年8月,建瓯市全新西门子3508型数字移动电话(未含充电器)市场销售价格为630元/部。

2002年8月,建瓯市黄金足金(成色95%)饰品的零售价格为93元每克。

(4)被盗物品西门子手机购买收款收据

(5)刑事判决书、证明

证实被告人欧*某丙因犯盗窃罪,于1995年6月23日被浙江**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6个月,于2001年7月30日被刑满释放;同案犯李*丙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12月18日被建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同时证明被盗财物的价值。

一审法院认为

宁远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欧*甲、欧*某丁、欧*某乙、欧*某丙、欧*某甲、李*甲、蒋**、龚*甲为了报复他人,在欧*甲的纠集下持械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较为恶劣,八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欧*甲又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2,92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欧*甲、欧*某丁、欧*某戊、欧*某乙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四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欧*某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欧*甲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欧*某丁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欧*某乙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欧*某甲、李*甲、蒋**、龚*甲犯聚众斗殴罪;欧*某戊犯寻衅滋事罪;欧*某丙犯聚众斗殴罪、盗窃罪罪名成立。

在聚众斗殴中,欧*甲打电话纠集他人参与斗殴,并煽动在场人斗殴,起积极主要作用,应系主犯;被告人欧*某丁、李*甲、蒋**、龚**、欧*某乙、欧*某丙虽参与了斗殴,但起的作用较小,在聚众斗殴的过程中,各被告人没有造成对方人身及财产的重大损害后果,系从犯,对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适用减轻处罚。但欧*某甲在欧*甲的指使下纠集了李*甲参与斗殴,被告人欧*某丙、蒋**在路过案发现场时,看见欧*甲等人准备与人打架,不但不制止,还参与其中,对这三被告人可比照其他从犯酌情从重处罚。因此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李*甲、欧*某甲、龚**、欧*某丙在聚众斗殴中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予以支持。被告人欧*甲的辩护人提出u0026ldquo;在聚众斗殴罪中,郑*乙有过错,对被告人欧*甲量刑时应予以从轻处罚u0026rdquo;。经查,郑*乙方先砍伤被告人方从而引发双方互殴,郑*乙方对引发本案有起因上的过错。对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欧*某丁的辩护人提出u0026ldquo;被告人欧*某丁的行为不构成聚众斗殴罪u0026rdquo;,经查,被告人欧*某丁在回宁远的路上接到他人的电话得知欧*甲与他人要打架,催促司机加速,并问司机车上是否有凶器,他要回宁远打架,在主观上有故意,虽然被告人欧*某丁没有参与在和谐投资公司双方的互殴,但他看见郑*乙正在追打欧*某辛时,他便去追郑*乙,并在巡警手中抢了一根警棍要去打郑*乙,但被巡警拦住了,双方聚众斗殴并没有结束,因此,欧*某丁的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欧*甲家属自愿赔偿郑*甲雷克萨斯小车及公司的玻璃门被毁坏的损失人民币12,925元,此款已交至法院,可对被告人欧*甲酌情从轻处罚。

在寻衅滋事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欧*某戊、欧*某丁、欧*某乙均起了积极主要作用,均系主犯,欧*甲起了辅助作用,系从犯;被告人欧*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被告人欧*甲、欧*某丁、欧*某乙与被害人谢*甲就民事部分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谢*甲的谅解。在盗窃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欧*某丙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欧*某丙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欧*某戊及其辩护人提出:u0026ldquo;被告人欧*某戊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因被害人谢**的伤情按照2014年1月1日实施的《损伤标准》不构成轻伤,依据司法部2014司鉴1号《关于适用﹤人体损伤程序鉴定标准﹥的问题的通知》第一条之规定:致人损伤的行为发生在2014年1月1日之前,尚未审判或者正在审判,需要进行损伤程度鉴定,适用原鉴定标准,但按照《损伤标准》不构成损伤或者损伤程度较轻的,适用《损伤标准》;其次也未造成尊皇KTV秩序的严重混乱u0026rdquo;。经查,被告人欧*某戊、欧某甲、欧*某乙、欧*某丁纠集数十人聚集在他人合法经营的KTV,且在营业的高峰期对被害人进行随意殴打,因事件楼层的工作人员全部处理该事件,导致事件发生楼层包厢服务处于瘫痪,当晚消费的客人有的没有结账就匆匆离去,有的在包厢内客人不敢出来,从而导致尊皇KTV不能正常营业,客人不能正常消费,经营方管理无序的一种状态,因此,被告人欧*某戊、欧某甲、欧*某乙、欧*某丁等人在尊皇KTV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已经引起公共场所秩序的严重混乱,四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害人谢**受伤后于2013年9月12日鉴定为轻伤是事实,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欧*某戊申请对谢**的损伤进行重新鉴定,但被害人谢**拒绝重新鉴定,从有利于被告人角度考虑,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害人谢**的伤按现行的《人体损伤鉴定标准》不构成轻伤的辩解意见,予以支持。被告人欧*某丙及其辩护人提出u0026ldquo;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欧*某丙犯盗窃罪证据不足,依法不能成立。u0026rdquo;经查,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欧*某丙犯盗窃罪有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同案犯的证言、被害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欧*某乙辩称u0026ldquo;在聚众斗殴中他没有打人,在寻衅滋事中他不是主犯。u0026rdquo;经查,被告人欧*某乙虽然到了和谐投资公司,但没有持凶器与对方互殴,在旁边助威,起的作用较小,系从犯。但在寻衅滋事中他与欧*某丁均打了被害人谢**,应系主犯。被告人欧*某丙对盗窃罪当庭翻供,在对盗窃罪量刑时酌情从重处罚,但对聚众斗殴的事实当庭认罪,可以从轻处罚;其他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事实均认可,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谢**的经济损失:医药费3963.2元,法医鉴定费3100元,后期治疗评估为8000元,营养费500元,护理费120u0026times;8u003d9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u0026times;8u003d240元,共计人民币16,032.2元。谢**提出赔偿疤痕修复费45,800元既没提供正规的发票也未提供相关的证据证实谢**收到修复疤痕的药品,且订货单上的收货人并非谢**,因此,对被害人的疤痕修复费不予支持;谢**有固定收入,误工费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但谢**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在住院及伤后休息期间实际减少的收入,误工费不应计入损失。因被告人欧*甲、欧*某丁、欧*某乙与被害人谢**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共赔偿了谢**经济损失人民币45,000元,谢**的经济损失已全部赔偿到位,因此对被害人谢**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人欧*甲自愿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的经济损失12,925元。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和情节,对被告人欧*甲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对被告人欧*某丁、欧*某乙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对被告人欧*某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对被告人欧*某甲、李*甲、蒋**、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对被告人欧*某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对被告人欧*某戊、欧*某丁、欧*某乙、欧*甲还同时适用《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六)项规定处罚。民事部分依据《最**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三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欧*甲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二、被告人欧*某丁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被告人欧*某戊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四、被告人欧*某甲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被告人李*甲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被告人蒋**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七、被告人龚**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被告人欧*某乙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九、被告人欧*某丙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十、由被告人欧*甲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2,925元(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付清)。十一、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谢**的诉讼请求。

二审请求情况

原审被告人欧*甲不服,提出上诉称:1、在聚众斗殴罪中,郑*乙有过错,上诉人在朋友欧*某庚被郑*乙带人砍伤的情况下,情绪失控,才对郑*乙实施报复,砸了投资公司的玻璃门,但并未伤人,反被郑*乙杀了一刀。2、故意毁坏财物罪事出有因,郑*乙在起因上有过错。3、寻衅滋事犯罪中,被害人不构成轻伤,也未造成尊皇KTV秩序的严重混乱,上诉人也未对被害人谢*甲动手。4、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并与被害人谢*甲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取得了谢*甲的谅解,小车及玻璃门的损失12,925元已交法院,自愿赔偿被害人郑*甲。

原审被告人欧*某甲不服,提出上诉称:1、聚众斗殴是欧*甲喊上诉人打电话叫人过来帮忙的,聚众斗殴中没有持械,也没有对原告人造成人体伤害或财产损失。2、如实交代罪行,当庭认罪。

原审被告人蒋*甲不服,提出上诉称:1、上诉人骑摩托车经过现场看见郑*乙在光天化日之下砍伤上诉人朋友欧*某庚,觉得很气愤才参与斗殴。但没有伤到任何人,也没有砸小车及玻璃。2、是初犯,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3、犯罪情节与李**、龚**一致,判刑也应当一致。

原审被告人欧**乙不服,提出上诉称:1、管制刀具不是本人运送的,没有参与打斗,一直在旁边观看。2、是初犯,真心悔罪。

原审被告人欧*某丙不服,提出上诉称:1、在九个被告人中上诉人排第九名,可判刑比其他被告人重。2、没有砸中对方的门,因为上诉人当时站在对方门的侧面砸过去的,根本无法砸中大门。

本院查明

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判认定的事实和证据相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欧*甲、欧**乙、欧**丙、欧**甲、蒋**、原审被告人欧**丁、李**、龚*甲为了报复他人,在欧*甲的纠集下持械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较为恶劣,其行为均构成聚众斗殴罪;上诉人欧*甲又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2,92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上诉人欧*甲、欧**乙、原审被告人欧**丁、欧**戊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上诉人欧**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在聚众斗殴中,欧*甲打电话纠集他人参与斗殴,并煽动在场人斗殴,起积极主要作用,系主犯;欧**丁、李**、蒋**、龚*甲、欧**乙、欧**丙虽参与了斗殴,但起的作用较小,在聚众斗殴的过程中,各被告人没有造成对方人身及财产的重大损害后果,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原判适用减轻处罚适当。但上诉人欧**甲在欧*甲的指使下纠集了李**参与斗殴,可比照其他从犯酌情从重处罚。上诉人欧*甲提出u0026ldquo;在聚众斗殴罪中,郑*乙有过错,故意毁坏财物罪事出有因,小车及玻璃门的损失12,925元已交法院,自愿赔偿被害人郑*甲u0026rdquo;等上诉理由,因上诉人欧*甲上诉理由中所述从轻处罚的事实,原判在量刑时都已认定,并据此予以从轻处罚,故该上诉理由本院不再采纳。上诉人欧**甲提出u0026ldquo;聚众斗殴是欧*甲喊上诉人打电话叫人过来帮忙的,聚众斗殴中没有持械,也没有对原告人造成人体伤害或财产损失;如实交代罪行,当庭认罪u0026rdquo;的上诉理由,因为上诉人欧**甲虽然在聚众斗殴犯罪中是受人指使打电话纠集人员的,但其纠集人员的行为较其他聚众斗殴的参加者要重,原判认定其为从犯,但在量刑时较其他从犯酌情从重处罚是正确的,欧**甲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上诉人欧**乙提出u0026ldquo;管制刀具不是本人运送的,没有参与打斗,一直在旁边观看;是初犯,真心悔罪u0026rdquo;的上诉理由,因上诉人欧**乙对管制刀具是其运送至犯罪现场的事实供认不讳,同案人的供述与其本人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可以认定欧**乙运送管制刀具至犯罪现场的事实。另外欧**乙系初犯、有悔罪表现的量刑情节,原判已经考虑。上诉人欧**乙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上诉人欧**丙提出u0026ldquo;在九个被告人中上诉人排第九名,可判刑比其他被告人重u0026rdquo;的上诉理由,因为虽然欧**丙在聚众斗殴犯罪中的作用与李**、龚*甲等人的作用相当,但欧**丙系累犯,具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量刑比李**等人重是适当的。欧**丙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上诉人蒋**提出u0026ldquo;虽然参与斗殴,但没有伤到任何人,也没有砸小车及玻璃;是初犯,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与李**、龚*甲一致,判刑也应当一致u0026rdquo;的上诉理由,虽然其上诉理由所述事实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李**、龚*甲、蒋**在聚众斗殴中起的作用相当,但上诉人蒋**是主动参与斗殴的,原判对之较其他被告人适当从重处刑也是可以的,上诉人蒋**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在寻衅滋事共同犯罪中,原审被告人欧**戊、欧**丁、上诉人欧**乙均起了积极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上诉人欧*甲起了辅助作用,系从犯;上诉人欧*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上诉人欧*甲、欧**乙、原审被告人欧**丁与被害人谢*甲就民事部分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谢*甲的谅解。在盗窃共同犯罪中,上诉人欧**丙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上诉人欧**丙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上诉人欧*甲提出u0026ldquo;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并与被害人谢*甲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取得了谢*甲的谅解u0026rdquo;的上诉理由,因上述从轻处罚情节,原判已经考虑,本院不再采纳。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因当事人双方都没有上诉,已经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〇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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