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谭**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涟检公诉刑诉(2014)3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12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30日凌晨,谢*、肖*在涟源火车站附近因一元钱与摩托车出租司机张*发生争执,谢*动手将张*的帽子打在地上。张*喊来被告人谭**及张**、“胖子”找谢*、肖*理论,双方发生争执,谭**、张**、“胖子”动手去打谢*,谢*一起的肖*、孙*拿菜刀、铁管将谭**等人吓跑。不久,谭**等6人又持刀返回涟源火车站附近将谢*砍伤。经法医鉴定,谢*的损伤属轻微伤。

2014年7月17日下午,涟源市公安局蓝田水陆派出所民警在涟源城区“影响力”网吧将被告人谭**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谭**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谢*的陈述,证人孙*、肖*、张*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照片、辨认笔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相关书证,被告人谭**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犯寻衅滋事罪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谭**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谭**行为积极主动,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谭**是曾因犯寻衅滋事罪和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寻衅滋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谭**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谭**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8日起至2015年4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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