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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犯寻衅滋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周*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二○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作出(2015)娄星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周*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娄底**民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周*的户籍所在地为娄底市娄**高溪居委会。2003年涟钢薄板项目进行征地拆迁,征收了周*家的房屋及草帽厂、商店。拆迁项目部按照相关补偿标准对周*进行了补偿,但周*认为补偿未到位,从2003年开始向拆迁项目部、娄星区人民政府、娄底**源局等部门反映情况,还多次上访。针对涟钢薄板拆迁项目的遗留问题,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娄底**源局、娄底市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均对周*反映的问题进行了答复和处理,并最终认定周*系无理上访,对该信访事项进行终结。

对于以上处理结果,被告人周*不服,自2013年6月份起,在北京市的敏感地区、重点部位的非信访接待场所多次上访。周*于2013年6月24日在北京中南海周边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训诫,北京市公安局民警告知周*,根据**务院下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的相关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场所提出,中南海周边等地区不是信访接待场所,不接待信访人员走访,也不允许信访人员滞留或者聚集,应该到相关的信访接待部门去反映自己的问题。因周*继续在北京中南海周边上访,2013年11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训诫;2013年12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训诫,2013年12月13日被娄底市公安局钢城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周*在北京天安门城楼东侧东红墙安检口西侧抛撒传单,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社会影响恶劣,2014年5月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因周*在北京市天安门地区上访,2014年5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训诫;因周*在北京市中南海周边上访,2014年5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训诫,2014年5月14日被娄底市公安局钢城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周*在北京市中南海周边上访,2014年6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训诫,2014年7月1日被娄底市公安局钢城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周*于2014年8月24日先后三次在北京市中南海周边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先后训诫三次,2014年8月25日被娄底市公安局钢城分局行政拘留十日。

被告人周*于2014年10月14日经公安民警传唤到案,到案后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原审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报案材料、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周*到案情况说明,证明公安机关依法对本案立案侦查,周*系被动到案。

2、证人颜**的证言:2010年12月娄**席办专门就周*上访的问题进行了调查,认定周*提出的要求已按政策处理补偿到位。2006年以来,周*以征地拆迁补偿不合理为由,长期到各级部门上访,2013年11月至2014年8月周*先后进京上访7次,提出各种无理要求,严重影响各单位正常工作秩序。

3、证人谢某甲的证言:周*上访是对2003年涟钢薄板工程征地拆迁的补偿不满,2010年在市国土局牵头的联席会议上,已认定对周*按政策处理到位。其多次找周*及家人做了大量工作,解决了生活上的一些困难,希望周*息访息诉,但周*不听劝阻,先后去北京中南海等地上访。

4、证人颜**的证言:周*因为对2003年涟钢薄板拆迁工程的补偿不满,认为拆迁补偿没有达到自己的要求,女儿黄*乙没有单独安置补偿宅基地,开始到北京上访,2006年至2010年相关部门对薄板拆迁的遗留问题举行了两次听证会,对周*的上访诉求进行了处理并予以驳回。针对周*的诉求,相关部门也想办法解决了一部分,其中周*的低保是2010年办下来的,黄*乙的廉租房是2012年办下来的。

5、证人黄**的证言:2003年涟钢薄板厂征地拆迁,征收了高**委会的土地,周*是其中一户,周*对征收补偿不满,多次到娄星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娄底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湖南省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还去过北京中南海上访。每次周*去北京上访后,居委会的工作人员都要去把周*从北京接回娄底。2013年以来,周*去北京上访过7次,北京当地公安机关都对她进行了训诫,其中一次因为抛撒传单被北京警方行政拘留。

6、证人蒋*的证言:2003年涟钢薄板工程征地拆迁,周*因为对征地补偿不满,从2003年起赴区、市、省各级政府上访,2008年后多次到北京上访,有时她一个星期都要去北京两次,北京公安机关对周*进行了训诫。

7、证人卢*的证言:2003年涟钢薄板工程征地拆迁,周*因对征地拆迁补偿金额不满及她家草帽作坊和商店的补偿没到位,她经常到当时的拆迁指挥部反映情况。

8、证人徐*的证言:其参与了2003年涟钢薄板厂征地拆迁项目,周*家房屋也在其中进行拆迁补偿。

9、证人童*的证言:其参与了2003年涟钢薄板厂征地拆迁项目,介绍了当时丈量土地和房屋补偿的标准以及程序,周*家也被征收,但周*不满征收标准,2006年市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对拆迁户不服的问题进行了几次复查。

10、证人黄*乙的证言:其母亲周*因2003年征地拆迁的事情一直上访,上访的具体诉求不太清楚,其母亲法律意识淡薄,不懂法,其与家人会规劝母亲依法依规上访维权。

11、证人袁*、刘**的证言,证明其二人因房屋拆迁补偿问题,于2014年8月22日同周*一起去北京中南海上访,8月24日在中南海被北京府**带回派出所,后来三人被一辆现代商务车送回娄底。

12、证人少华文、蔡某的证言,证明驻京办事处安排其二人将在北京中南海周边上访的袁*、刘**、周*三人从北京送回娄底。

13、证人刘**(北**公司工作人员)的证言:2014年6月30日其开车送上访人员周*、袁*从北京到娄底。

14、证人蒋*的证言:其于2014年5月8日到北京接周*、袁*两人回娄底。

15、证人李*、陈*的证言,证明2013年12月13日其二人一起在娄底火车站将上访人员周*接回。

16、证人谢**的证言,证明2013年11月12日其与蒋*一起到长沙将在北京中南海上访的周*接回娄底。

17、娄底市**办事处出具的说明,证明2013年11月11日办事处接到关于周*在北京非正常上访的通知,到北京将周*接回娄底。

18、丈量登记表、赔偿明细、拆迁房屋安置基地补偿协议书、拆迁房屋明细表、领条,证明周*家的房屋于2003年被征收以及已经领取了相关补偿款的情况。

19、原湖南省娄底地区行政公署娄署发(1995)39号关于调整娄底地区城乡建设征地拆迁补偿规定的通知、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1年11月9日娄政办函(2001)67号关于转发《涟钢薄板工程建设房屋征用拆迁安置补偿的补充规定》的通知、2003年11月1日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城乡建设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规定》的通知、会议纪要等,证明周*被征收拆迁房屋补偿的相关依据。

20、告示、听证资料、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会议纪要等,证明相关部门对周*的上访事项进行了处理。

21、训诫书、行政拘留决定书、情况说明,证明周*因到北京非接访地区上访被北京警方训诫、拘留以及被娄底公安机关行政拘留的情况。

22、民事判决书、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证明周*的房屋拆迁补偿时,与陈**系夫妻关系。

23、证明一份,证明周*在娄星区享受了城市低保待遇,其女儿黄*乙于2012年申请廉租房获批准。

24、非访登记表,证明周*于2013年6月至2014年8月进京上访7次。

25、承诺书、报告,证明周*于2015年1月8日出具了息访承诺书。

26、户籍资料,证明周*的年龄情况。

27、被告人周*的供述,证明其因为不服拆迁征地补偿,多次到北京中南海等地上访,以及被训诫、行政拘留的情况。

一审法院认为

娄底**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既有诉求,应按正常信访程序反映,而不应到北京市天安门及中南海周边等非信访接待场所上访以及抛撒传单,且在北京市公安机关多次训诫后,仍不思悔改,继续到上述地区上访,严重扰乱了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以及社会公共秩序,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周*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以及娄底市娄星区司法局的调查意见,可以对被告人周*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周*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二审请求情况

原审宣判后,周*不服,上诉提出,其多次到北京非正常上访,受到了公安机关的处罚,本案的证人证言不属实,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周*多次到北京市天安门及中南海周边等非信访接待场所上访,并在天安门附近抛撒传单,公安机关多次对其进行训诫和行政处罚后,仍不思悔改,继续到上述地区上访,扰乱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周*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以及娄底市娄星区司法局的调查意见,可以对周*适用缓刑。周*上诉提出,其多次到北京非正常上访,受到了公安机关的处罚,本案的证人证言不属实,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经查,周*多次到北京非访地区上访,受到了公安机关的处罚属实,但其不思悔改,继续到北京非访地区上访,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的证人证言证实了周*多次到北京非访地区上访的事实情况,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可以采信;周*多次到北京非访地区上访的行为,扰乱了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定性处罚。因此,周*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性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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