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杨**(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刘*、高**(以下简称二被告)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已与二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表示不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及《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王**与顾**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单**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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