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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邬**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因管辖权异议,不服青岛**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7009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被上诉人已经在青岛市市南区工作生活一年以上,故青岛**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上诉人在原审提交的汇款收据显示,上诉人所主张的款项是通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青岛市市南区福州路营业所汇出的,即本案借款合同履行地在青岛市市南区,青岛市市南区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70092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青岛**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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