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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韩**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韩**因管辖权异议,不服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88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并未约定管辖法院,上诉人住所地在枣庄市市中区市郊派出所陈庄983号,故本案应由枣庄**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2013年12月31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借款协议》第九条约定,发生争议由缔约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出借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属有效约定。出借人张**住所地在青岛市市北区,故青岛**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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