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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与中建**限公司、青岛荣**责任公司等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建筑**限公司因管辖权异议,不服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5)黄**初字第266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工程是海上施工工程,主要是海底爆破炸礁、海底清淤及海上构造物施工引发的纠纷,应由青**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在原审提交的民事诉状的诉讼请求、陈述的事实理由和合同显示,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属普通民事纠纷案件,不属于海事法院管辖范围。2013年4月4日,荆**与青岛荣**责任公司签订《岩土工程爆破承包合同》约定,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不明确,属无效约定。原审被告青岛荣**责任公司住所地在青岛市黄岛区,故青岛**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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