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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与青岛**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青岛**限公司因管辖权异议,不服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12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已实际交付房屋,被上诉人仅要求违约金,因此本案不应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上诉人实际经营地和付款义务履行地均在市南区,本案应由青岛**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房屋位于青岛市市北区,即本案合同履行地在青岛市市北区,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本案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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