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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青岛**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因管辖权异议,不服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5)崂民一辖初字第19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雇佣法律关系,被上诉人未提供侵权行为地的证据。请求撤销原审裁定,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属侵权纠纷案件。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限公司的住所地在青岛市崂山区,故青岛**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原裁定正确,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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