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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与代*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孙*因管辖权异议,不服青岛**民法院(2015)李*初字第96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自1999年一直住青岛市李沧区兴城路号号楼单元户与父母共同生活。法律规定,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为非军人,被上诉人为军人,上诉人住所地的青岛**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裁定,并裁定本案由青岛**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离婚纠纷。上诉人曾于2014年在原审法院起诉[案号为:(2014)李*初字第1992号]要求离婚,后又撤诉。(2014)李*初字第1992号民事裁定书载明,上诉人住青岛市李沧区兴城路号号楼单元户。本案被上诉人长期居住在海南省三亚市。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移送三亚市城郊区人民法院管辖不当,应予纠正。

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2015)李*初字第966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青岛**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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