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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度**有限公司与潍坊市宇**青岛分公司、潍坊市宇**)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潍坊**司青岛分公司、潍坊市宇**)有限公司因管辖权异议,不服平度市人民法院(2015)平民一初字第231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潍坊市**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上诉称,本案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应由合同签订地的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管辖。潍坊市宇**)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应由上诉人住所地的寿光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潍坊**司青岛分公司与被上诉**品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10日签订《防水工程分包合同》约定,潍坊市宇**青岛分公司为平度**有限公司的车间屋面防水工程进行施工,工程地点为平度**开发区内等内容。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建设工程项目即建设施工行为地在平度市。故,平**民法院对本案有专属管辖权。综上,原裁定正确,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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