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青岛**有限公司与王**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管辖权异议,不服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192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自2010年至今住在青岛市**号号楼户。本案应由青岛**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青岛**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双方对合同履行地无约定,争议标的为借款,被上诉人为接收货币的一方,其住所地在青岛市市北区,即青岛市市北区为合同履行地。故,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