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唐**、中铁二**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唐**因管辖权异议,不服青岛**民法院(2015)李*初字第137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被上诉人在原审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受伤地在李沧区,上诉人经常居住地在青岛市崂山区,故青岛**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在原审民事诉状中的诉求、陈述的事实、理由和提供的证据显示,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根据被上诉人提供的门诊病历、司法鉴定书及录音材料等证据,可以认定被诉侵权行为地在青岛市李沧区,故青岛**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