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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姚**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姚**因管辖权异议,不服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4)黄**初字第129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的住所地位于黑龙江**区新建委一组,按履行地原则,该案应由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受理。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王**接受货币一方,根据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长江路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证实,被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位于青岛市黄岛区,因此,青岛**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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