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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兆**限公司与青岛**限公司、青岛**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因管辖权异议,不服即墨市人民法院(2015)即商初字第15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法院裁定不当,本案应由青岛**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原审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青岛**限公司及原审被告青岛**限公司的住所地均位于即墨市,故即**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原审裁定不当,应予纠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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