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青岛德**限公司、青岛**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刷有限公司因管辖权异议,不服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402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法律规定民事诉讼,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所在地在青岛市城阳区,本案应由城阳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上诉人在青岛市市南区乐天玛特超市受伤,因此,侵权行为地在青岛市市南区,故市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一审裁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