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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与济**路局、济**路局青岛站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崔**因管辖权异议,不服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236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本案所涉青岛市宜化路80号房屋为商品房性质,其房地产开发商为麦迪**限公司所出售的商品房,由被上诉人根据国家福利分房政策于1997年出售给上诉人的,但至今没有过户。根据《物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涉案房屋所有权并不是归被上诉人所有,且也没有任何证据证实涉案房屋所有权属于铁路公房,铁路运输法院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在原审民事诉状中的诉求、陈述的事实、理由和提供的证据显示,本案系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因履行单位分房协议发生的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涉案房屋性质原为铁路公房,按照法律规定,对铁路运输企业财产权属发生的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涉案房屋位于青岛市市北区,故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青岛**法院管辖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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