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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徐*、青岛**有限公司等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徐*因管辖权异议,不服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2015)胶民辖初字第172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双方《借款合同》约定,就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的,双方可向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起诉。故本案应由城阳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三被告住所地均在胶州市,故本案应由胶州市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提出的上诉主张没有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裁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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