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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艺**程有限公司与青岛金**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青岛艺**程有限公司因管辖权异议,不服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160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案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本案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本案中,原审法院发现其没有管辖权,应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而不应驳回起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裁定将本案移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上诉人在原审提交的民事诉状中的诉讼请求、陈述的事实和理由及《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显示,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不属于《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案件,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在青岛市市北区,故青岛**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原审裁定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1609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青岛**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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