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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限公司与张**、毛金进等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管辖权异议不服黄岛区人民法院(2014)黄*初字第527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或出险地人民法院管辖为宜,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张**、被上诉人毛金进的住所地均位于青岛市黄岛区,故,黄**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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