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甲与被告张*乙、张*丙继承、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甲于2013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42元减半收取1221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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