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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王**与王**析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某某、王*甲与被告王*乙析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被告王*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杨某某诉称,其与王**于1998年9月22日登记结婚,1999年9月17日生一女儿王*甲,现就读于西**9中学。婚后被告与原告丈夫共同出资翻建了原被告名下位于西安市新城区环城东路150号砖混二层楼房上下共3间。王**于2011年4月1日病故,被告与王**系姐弟关系,原告现依法诉至法院要求分割该房屋一楼南面一间归杨某某所有,二楼一间归王*甲所有。

原告王*甲诉称,其系原告杨某某与王**之女,2011年王**逝世后,未继承析产。现要求依法分割位于西安市新城区环城东路150号房屋一套。

被告王*乙承认原告所述属实,但不同意将该房屋依法分割。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王*乙的弟弟王**系夫妻关系,于1998年9月22日登记结婚,1999年9月17日生育一女即原告王*甲。西安市新城区环城东路150号上下二层三间房屋系其父母留给王**及王*乙所有的房产,并办理了西安市私有房屋所有权证,房产证号为市房权字1125110010III-3-2号,产权人登记为王*乙和王**二人,2004年,原告杨某某与王**及被告王*乙共同将房屋翻建为砖混结构二层楼房上下共三间,2011年3月16日,王**留有遗嘱,内容为,如果王**有什么不测之事,其病不在人世,凡是分给王**的房屋及其它财物,均由妻子杨某某和女儿王*甲继承,王**和妻子婚后的财物,也留给妻子杨某某和女儿王*甲继承,其他亲属无权干涉阻止。2011年4月1日王**因病去世。原告现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该共有房产。经查,该西安市新城区环城东路150号上下二层三间房屋中,其中一层南面一间由原告自己经营,一层北面一间由被告出租他人,二层楼上一间由王*甲居住使用。

以上事实,有房屋所有权证、照片、结婚证、遗嘱、死亡证明、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两份、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西安市新城区环城东路150号砖混结构上、下两层楼房共三间房屋系王**、王**姐弟共同财产,2011年王**去世后,未析产继承。现原告请求对涉讼房屋进行析产继承,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九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位于西安市新城区环城东路150号砖混结构上、下两层楼房共三间房屋,一层南面一间归杨某某所有,一层北面一间归王*乙所有,二层楼上一间归王*甲所有。

诉讼费430元,由原、被告各承担2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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