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高某某与被告杜*乙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杜**、高某某于2013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杜**、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26元减半收取413元,由原告杜**、高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巩**与王**、宁夏长**赁有限公司管辖权异议民事二审裁定书
银川**限公司与银川**限公司驳回管辖权异议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胡**与杨**、李*民间借贷管辖权异议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宁夏隆**有限公司与宁夏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大秦建**责任公司与田付垒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郑**与郑**其他行政行为一案再审行政裁定书
吴**与汕头市人民政府其他行政行为一案再审行政裁定书
周**与东莞**备中心其他行政行为一案再审行政裁定书
姜**与辽宁省人民政府其他行政行为一案再审行政裁定书
由君*与辽宁省人民政府其他行政行为一案再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