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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杜**、高某某与被告杜*乙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高某某与被告杜*乙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杜**、高某某于2013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杜**、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26元减半收取413元,由原告杜**、高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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