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马**与樊**析产纠纷一案

案件描述

马**与樊**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新民一初字第002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马**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樊**支付75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樊**按协议支付了75000元。并交纳执行费127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2)新民一初字第0046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O一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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