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李**析产纠纷一案

案件描述

李**与李**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新民一初字第005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李**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李**支付6544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2)新执一字第00461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如一方当事人不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一二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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