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许俊诉被告北京市**昌平分局不服工商登记一案,于2014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许*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三月六日
刘**与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周**与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北京**育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北京**育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周**与北京**育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曾**与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田**与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行政赔偿判决书
马**与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信息公开二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