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许*与北京市**昌平分局工商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许俊诉被告北京市**昌平分局不服工商登记一案,于2014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许*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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