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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与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信息公开二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马**因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行初字第30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7日,马**向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建委)提交了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双合家园9号院限价房转公租房及“趸租”人才公租房的信息公开问题》等材料,申请公开双合家园9号院限价房转公租房及“趸租”人才公租房的文件或会议纪要,双合家园9号院房源分配信息。市住建委对此申请作出登记回执,载明将于同年11月19日前作出书面答复。同年11月4日,市住建委作出京住房城乡建设委(2014)第1030号─告《政府信息告知书》(以下简称被诉告知书),告知马**如下内容:双合家园保障房项目原系定向安置房源,为多措并举加快解决备案家庭住房困难,在满足有关拆迁安置需求后,对剩余房源使用进行了统筹安排。一是调配C区、D区剩余安置房源3078套用于东城区限价房备案家庭公开摇号,解决2009年底前备案家庭配售需求;二是经请示上级批准,将双合家园A区剩余安置房源1176套转为公租房使用,解决北京市公租房备案家庭配租需求,其中A5号楼整栋220套调配给东城区使用,A2号楼整栋352套和A4号楼整栋264套考虑项目属地贡献,调配给朝阳区收购使用,其余A1号楼整栋220套,A3号楼1单元120套房源由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中心收购,用于市级统筹使用;三是按照关于廉租房、公租房并轨运行工作要求,将B区原1174套廉租房一并转为公租房,调配给东城区使用。相关政策依据及地块招拍挂文件有关内容属于公开范围,文件附后。同时,市住建委向马**公开了京政发(2011)61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通知》第一条、京建法(2011)25号《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二条、京土整储挂(朝)(2009)073号文件第9页等材料。马**不服,诉至原审法院,请求撤销被诉告知书,责令市住建委对马**于2014年10月27日要求公开的双合家园9号院限价房转公租房及趸租人才公租房的文件或会议纪要的相关政府信息重新予以公开。

原审法院另查明,双合家园保障房项目分为A、B、C、D四个区,双合家园9号院为双合家园A区。

一审法院认为

2015年6月25日,原审法院作出判决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市住建委作为被申请的行政机关,具有依行政相对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相关行政处理的法定职责。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同时该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本案中,马**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为“双合家园9号院限价房转公租房及‘趸租’人才公租房的文件或会议纪要,双合家园9号院房源分配信息”,同时要求市住建委以纸质文本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针对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市住建委在法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告知了马**双合家园A区房源在满足拆迁安置需求后,剩余安置房源转为公租房使用的有关信息,一并公开了相关政策依据及地块招拍挂文件的有关内容。该行为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上述规定,并无不当。同时,市住建委在依马**的申请向其公开政府信息的过程中,履行了受理、登记、告知、送达等行政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在诉讼过程中,马**主张市住建委未公开双合家园9号院房屋的分配对象、分配过程、分配结果,公开的房源数量不准确,故应当判决撤销被诉告知书并责令市住建委重新公开。法院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据此,行政机关仅对已经制作或者获取的相关信息负有公开的法定职责。本案中,马**主张市住建委未公开双合家园9号院的分配对象、分配过程及分配结果,实则为在市住建委已经公开双合家园9号院房屋有关分配信息的情况下,要求公开更加具体的上述房屋分配信息,但是,目前并无证据显**建委已经制作或者获取其他更加具体的上述房屋分配信息。同时,针对马**提出的房源数量不准确的主张,本院认为,政府信息公开行为系行政机关将已制作或者获取的相关信息如实告知申请人的行为,其意义在于促使申请人了解行政机关所掌握的相关信息。客观而言,行政机关已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在内容上存在与实际情况不符之可能,但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并未规定行政机关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对政府信息所包含的内容进行实际查证的义务,换言之,行政机关只须将现存政府信息如实公开即可。本案中,市住建委已在被诉告知书中向马**告知了双合家园9号院的房源使用情况,虽然马**对房源数量存在异议,但房源数量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并非本案所需审查之事项。综上,马**的上述主张缺乏相应的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市住建委作出被诉告知书的行为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了马**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马**不服,上诉至本院,其主要上诉理由为:1、被诉告知书中“经请示上级批准,将双合家园A区剩余安置房源1176套转为公租房使用”的表述系对上诉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敷衍塞责,未遵循《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行政机关答复要求的规定。2、被诉告知书公开的房源数量不准确,与双合家园的实际房源情况不符,且市住建委隐瞒了部分信息,未适用本应适用的法律。综上,请求判令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原审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市住建委同意原审判决并请求予以维持。

在法定举证期限内,被上**建委向原审法院提交如下证据并当庭出示:1、信封,证明马**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和时间;2、《双合家园9号院限价房转公租房及“趸租”人才公租房的信息公开问题》、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等材料共23页,证明马**提交的申请材料及申请内容;3、市住房城乡建设委(2014)第1030号-回登记回执、被诉告知书、京政发(2011)61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通知》第一条、京建法(2011)25号《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二条、京土整储挂(朝)(2009)073号文件第9页等,证**建委受理了马**提出的申请,并于2014年11月4日作出被诉告知书,连同相关文件当面送达马**。同时,被上**建委当庭出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十三条作为法律规范依据。

在原审法院指定的证据交换期限内,上诉人马**向原审法院提交了如下证据并经当庭出示:1、市国土局(2014)第301号-回登记回执、市国土局(2014)第301号-告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及京土整储挂(朝)(2009)073号文件部分内容,证明双合家园项目系限价商品住房项目;2、(2014)第135号-回登记回执、(2014)第135号答复告知书,证明马**申请公开内容应由市住建委负责公开;3、市住房城乡建设委(2014)第1030号-回登记回执、被诉告知书、京政发(2011)61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通知》第一条、京建法(2011)25号《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二条、京土整储挂(朝)(2009)073号文件第9页,证明被诉行政行为的内容;4、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5、《双合家园9号院限价房转公租房及“趸租”人才公租房的信息公开问题》,证据4、5证明马**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与相关材料;6、京政发(2008)8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节选,7、京建住(2008)223号《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及配售管理办法》节选,上述证据证明限价商品住房的房源分配和销售对象;8、京政发(2011)61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通知》节选,9、京建法(2011)25号《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节选,上述证据证明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的有关规定;10、京政办发(2014)28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要点〉的通知》节选,证**建委应当对推进民生保障和公共服务方面信息进行公开;11、京房售证字(2012)限12号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双合家园项目为限价商品住房项目;12、双合家园简介,13、北京新闻电子版截图,14、双合家园项目公租房完成竣工验收备案的查询信息,证据12-14证明双合家园房屋数量;15、2010年3月19日北京晚报2页,证明已通过审核家庭的住房问题于2010年就应得到解决;16、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证明马**为双合家园公租房的承租人;17、联名签字表3页,证明马**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一并提交了该材料。

上述证据均经原审法院庭审质证,各方当事人亦发表了质证意见。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市住建委提交的证据3中的被诉告知书系本案被诉行政行为,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法院不予接纳。其他证据均符合最**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中关于证据形式的要求,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够证明其欲证明的相关事项,法院均予以采信。马**提交的证据3中的被诉告知书系本案被诉行政行为,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法院不予接纳。证据1、证据6至证据15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法院不予采纳。其他证据符合《证据规定》中关于证据形式的要求,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够证明其欲证明的相关事项,法院予以采信。

上述证据全部随案卷移送本院。本院经查阅原审卷宗并询问各方当事人,同意原审法院的上述认证意见。

本院查明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马**、被上**建委对原**院认定的事实均不持异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公开范围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本案中,马**向市住建委申请公开双合家园9号院限价房转公租房及“趸租”人才公租房的文件或会议纪要、双合家园9号院房源分配信息,市住建委经审查,向其公开了在前述房源满足安置需求后,剩余安置房源转为公租房的相关政策文件并告知转换系经上级批准,亦向其公开了剩余安置房源的调配信息。**建委已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公开义务,并未存在不当之处。马**主张市住建委遗漏向其公开部分信息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其主张的市住建委公开的调配房源信息与双合家园的实际房源数量不符的问题不属于本案的审查范围。

综上,马**的上诉理由均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正确,本院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马**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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