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赵**不服被告北京市昌平区流村镇人民政府行政答复一案,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诉讼费五十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赵**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刘**与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张**与北京市**道办事处要求履行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北京市**道办事处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行政赔偿裁定书
周**与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行政赔偿判决书
马**与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信息公开二审行政判决书
付**与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张**等与北京**员会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