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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与中**银行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所诉事项属于信访事项,信访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本案起诉人翟**的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翟**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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