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所诉事项属于信访事项,信访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本案起诉人翟**的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翟**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巩永立与北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杨*等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宋**与国家信访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戴晨曦与国家信访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白**等其他审判监督行政判决书
段**与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甄**与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涂建与国家信访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吴**与北京市海淀区温泉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二审行政判决书
马克**公司与国家工商**评审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