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戴晨曦与国家信访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戴晨曦起诉国家信访局公开信访记录属于信访事项,信访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因此,本案起诉人戴晨曦的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戴晨曦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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