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戴晨曦起诉国家信访局公开信访记录属于信访事项,信访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因此,本案起诉人戴晨曦的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戴晨曦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申**与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北京市海**区业主委员会与北京**民防局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张**等与北京市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信息公开二审行政判决书
常连庆与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信息公开二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黄*与北京市海淀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刘**与北京**卫生局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沈*与北京市**海淀分局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段**与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甄**与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