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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北京**卫生局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因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行初字第19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2015年4月30日,一审法院经审查:刘**在庭审中明确此次起诉系针对其于2014年7月26日提出的申请,要求北京市海**育委员会(以下简称海**计委)对王**冒充变态反应科医务人员于2013年8月1日至3日、2014年3月10日在健康北京栏目作虚假广告一事予以查处。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同时,该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务院部、委根据法律和**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的规章。因此,根据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查行政机关是否履行法定职责应当是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发布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改正或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医疗广告,是指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的广告。”同时,该办法第四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广告的审查,并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本案中,刘**于2014年7月26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海**计委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海**计委对王**冒充变态反应科医务人员于2013年8月1日至3日、2014年3月10日在健康北京栏目作虚假广告一事予以查处,而根据上述办法中关于医疗广告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卫生行政部门仅负有对医疗广告发布前的审查,以及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而监督、查处已经发布的医疗广告并不属于海**计委的法定职责范围。故,刘**要求海**计委履行不属于其法定职责范围内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对刘**的起诉应予驳回。鉴此,一审法院依照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刘**的起诉。

上诉人诉称

刘**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本院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其主要上诉理由为:1、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一审法院未对王**等冒充有资质专家及医务人员违法操作致上诉人遭受伤害之事实予以调查,导致案件审理缺乏事实依据。2、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卫生监督部门负有广告审查等监管责任,北**生局也曾对此有过处理,海淀区卫计委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3、一审程序违法,一审法院仅对上诉人提交的部分证据材料进行质证,同时将不予调取证据决定书的复议决定与一审裁定一并下发,剥夺了上诉人诉权。

海**计委同意一审裁定,希望本院维持一审裁定并驳回上诉人上诉。

在本案二审期间,刘**明确其系针对海**计委未按照其2014年7月26日投诉进行查处提起的本案诉讼,上述投诉系针对王**2014年3月10日在健康中国栏目做虚假广告这一事项,之前发生的其他事项不属于其投诉的内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行政机关所应履行的法定职责应当有法律、法规乃至规章的明确规定,这也是人民法院审查履责案件的重点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发布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改正或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广告的审查,并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该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发布医疗广告,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执业许可证》。”根据上述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仅负有对医疗广告发布前的审查职责以及对医疗机构存在医疗广告违法行为时的监管职责。本案中,刘**并非针对医疗机构,而系认为王**冒充变态反映科医务人员参加电视节目《健康北京》录制存在虚假广告行为进行举报,故对此举报的查处并非海**计委负有的法定职责范围。刘**要求海**计委履行不属于其法定职责范围内的职责之主张,不具有事实依据。因此,一审裁定驳回刘**起诉正确,本院应予支持。刘**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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