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起诉人王**向我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务院及第三人国土资源部。起诉人诉称,起诉人于2014年12月9日、2015年2月13日分别向**务院邮寄了临海市高等级公路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申请书,**务院未依法受理和履行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的法定职责;国土资源部于2014年12月17日将起诉人的裁决申请转入信访程序并发送江苏省国土资源厅;起诉人认为**务院的行为侵害了起诉人的合法权益,违反了规定,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务院不履行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请求判令**务院受理起诉人的裁决申请,并依法告知起诉人。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起诉条件。本案起诉人王**向**务院申请争议裁决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起诉人对**务院的起诉于法无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王**的起诉,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