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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建与国家信访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9月1日,本院收到涂建的起诉状,起诉人涂建状告国家信访局。起诉人诉称,2015年1月21日,国家信访局公开了两个数字:u0026amp;amp;ldquo;2014年,全国信访系统加强信访积案梳理交办和统筹督查督办,共梳理信访积案16.7万件,已化解13.9万件。u0026amp;amp;rdquo;2015年1月22日,起诉人涂建向国家信访局申请信息公开,要求公开上述两个数字的相关信息:1、梳理积案有没有标准?如有请公开此标准;2、已经梳理的16.7万件信访积案,占信访积案总数的百分比;3、已化解的13.9万件信访积案的化解时间、当事人姓名、化解积案的省市县(或区);4、认定积案u0026amp;amp;ldquo;已化解u0026amp;amp;rdquo;有无标准,如有请公开此标准;5、u0026amp;amp;ldquo;已化解u0026amp;amp;rdquo;的13.9万件积案中,问题已经解决到位的有哪些。2015年2月11日,国家信访局向起诉人涂建出具《关于对涂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答复》(国**开函(2015)6号)。起诉人涂建对答复不服,认为国家信访局的答复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诉至我院,并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决撤销国家信访局《关于对涂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答复》(国**开函(2015)6号);2判令国家信访局按照起诉人涂建《国家信访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的要求,依法向起诉人涂建提供政府信息,并在国家信访局网站公开其申请的第3项和第5项政府信息;3、诉讼费用由国家信访局承担。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起诉人涂建起诉国家信访局要求公布案件信息属于信访事项,信访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因此,本案起诉人涂建的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涂建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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