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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国家信访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起诉人王**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国家信访局。起诉人诉称,起诉人向国家信访局申请公开其写给中央领导的信件所反映问题与内容及国家信访局对信件处理的程序与结果,公开天津**公室有关录音、录像及工作人员的姓名等。国家信访局于2015年3月4日作出国信公开函(2015)10号答复称,经查,你写给习**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及国家信访局要求落实你父亲王**、母亲田**相关待遇等问题的来信,我们已根据《信访条例》有关规定,转送天**访办处理,具体情况倾向天**访办查询;你所称写给中纪委王**、中组部部长赵**同志的信件,不属于我局受理范围;你所要求公开天**访办有关录音录像及工作人员姓名等事项,不属于我局信息公开范围。起诉人不服该信息公开答复,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撤销国家信访局作出的国信公开函(2015)10号答复,请求判令公开起诉人所要申请公开的信息,请求判令国家信访局承担违法责任。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针对信访机构处理信访过程中的相关事宜,以政府信息公开名义向信访机构提出申请,仍属信访事项,其诉讼请求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因此,本案起诉人王**的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王**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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