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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镇人民政府与全世欣信息公开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镇人民政府因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行初字第20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诉讼期间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行为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镇人民政府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镇人民政府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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