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北京市**监督管理局与逯**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市**监督管理局因与被上诉人逯成栋食品消费者申诉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行初字第34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市**监督管理局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诉讼期间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上诉人北京市**监督管理局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行为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北京市**监督管理局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北京市**监督管理局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