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万金刚因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被告中华人民共和**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14)第44607号关于第5298518号“SOMOROS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简称第44607号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万金刚撤回对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五十元,由原告万**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