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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评审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厦门**有限公司因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委员会于2013年11月11日作出的商评字[2013]第93381号关于第6119109号“PURFOXE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厦门**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厦门**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厦门**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华人民共和**标评审委员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厦**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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