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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泰**温材料厂与中华人**资源部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起诉人新泰市**厂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中华人**资源部(以下简称国土部)。起诉人诉称,其在山东省新泰市东都镇上岭村商业街拥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因东平铁路建设,其土地被占用、房屋被强拆,起诉人认为其厂房不在东平铁路建设用地范围内,所以,拆迁人对其房屋拆迁和在土地上进行铁路建设的行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起诉人两次拨打12336违法举报热线反映非法拆迁占地问题,但未得到任何正面答复。起诉人认为,国土部作为最高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反映的土地违法案件进行查处,但至今行政不作为,导致其房屋被拆除,违反了《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的规定。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国土部不履行查处违法用地行为法定职责的不作为行为违法,并责令国土部依照《土地管理法》及《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的规定履行法定职责,对土地违法案件进行查处,由国土部承担诉讼费。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条、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参照《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之规定,起诉人认为“因东平铁路建设拆迁其房屋、占用其土地”的行为违法,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举报,并由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处理。起诉人要求国土部履行查处职责,不符合法律规定。起诉人越级向国土部举报当地违法用地,属于信访事项范畴,起诉人可以根据《信访条例》的规定行使权利,起诉人对信访事项提起行政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应不予受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第五十八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新泰市东都镇耐温材料厂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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