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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镇人民政府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诉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西北旺镇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行初字第8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本院查明

经查,2014年5月30日,王**向西北旺镇政府寄交了《依法行政申请书》,王**提出,王**承包的四十余亩土地上种植的树木被不明身份的人员砍伐,承包的土地遭到破坏,根据《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区县人民政府做好本辖区内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故申请西北旺镇政府做好对王**的征地补偿工作。王**请求:1、依法解决王**的征地安置补偿问题,赔偿王**的损失3000万元;2、依法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申请人。

另查,2004年12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作出京政地[2004]第153号《关于海淀区二○○四年度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同意对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镇西北旺村相关集体土地进行征收。

再查,王**认可其于2014年4月期间曾多次向西北旺镇政府信访部门反映本案所涉及的征地补偿安置问题,西北旺镇政府信访部门工作人员口头答复称在协调处理过程中。

王**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西北旺镇政府收到王**要求解决征地补偿安置问题申请后没有回复的行为违法,依法判令西北旺镇政府对王**要求解决征地补偿安置问题的申请作出回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三条规定:“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地补偿管理工作;市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转非劳动力就业和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市民政部门负责超转人员管理工作。区、县土地、劳动保障、民政部门按照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征地补偿安置具体管理工作。公安、农村工作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实施管理。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本案中,王**向西北旺镇政府提交的《依法行政申请书》中要求西北旺镇政府履行的职责为“依法解决申请人的征地补偿安置问题,赔偿申请人的损失3000万元;依法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三条的规定,西北旺镇政府仅负有协助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职责,具体的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并不属于西北旺镇政府的法定职责范围。因此,王**要求西北旺镇政府履行的职责,不属于西北旺镇政府的法定职责,王**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审法院裁定驳回王**的起诉正确,本院应予维持。王**关于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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