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雷**卫浴有限公司因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被告中华人民共和**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13]第138943号关于第8249566号“LAKESBATHROOM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了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雷克**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华人民共和**标评审委员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