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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北京市门头沟区军庄镇人民政府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要求被上诉人北京市门头沟区军庄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军庄镇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15)门行初字第1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上诉人诉称

经查,2007年3月9日王*曾以军庄镇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被告:1、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法定职责,负责王*在军庄村的土地承包,以及王*与军庄村土地承包合同签订的管理工作;2、履行向王*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法定职责。2007年6月18日,一审法院作出(2007)门行初字第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了王*的诉讼请求。后王*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作出(2007)一中行终字第104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2014年6月23日,王*向军庄镇政府邮寄申请书,要求解决王*土地承包权被军庄村剥夺,军庄村强迫王*流转土地问题。同年9月17日,王*向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邮寄申请书,要求解决王*土地承包权被剥夺,土地承包权被强迫流转,集体收益分配权被剥夺,追究相关人员责任。2015年1月,王*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军庄镇政府履行法律职责:1、解决处理军庄村剥夺王*土地承包权,强迫王*流转土地问题;2、受理和答复军庄村剥夺王*集体收益分配权问题。一审法院以重复起诉为由,裁定驳回了王*的起诉。王*不服,上诉至本院,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重复起诉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上诉人王*的一审诉讼请求实际上仍然是要求军庄镇政府针对农村土地承包等问题履行职责,而王*针对类似问题曾向一审法院及本院提起诉讼。两级法院亦于2007年作出行政判决,且早已生效。故,一审法院认为王*的起诉属于重复起诉,并裁定驳回其起诉正确,本院应予维持。王*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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