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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等与北京市海淀区苏家坨镇人民政府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张*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结案证明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行初字第39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中,北京市海淀区苏家坨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苏家坨镇政府)作出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结案证明》(前沙涧东区)(以下简称《结案证明》)是对前沙涧东区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情况的描述,虽然在该《结案证明》中,苏家坨镇政府向北京市**淀分局表示同意北京新**限公司办理征地结案手续。但因苏家坨镇政府并不具有批准北京新**限公司办理征地结案手续的职权,故该《结案证明》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张**、张*对该《结案证明》不服提起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综上,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正确,本院应予维持。张**、张*的上诉理由均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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