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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司与中华人民共和**标评审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马*公司因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被告中华人民共和**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3年8月5日作出的商评字(2013)第28451号关于第5196160号“德*DEFU”商标异议复审裁定(简称第28451号裁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3年12月27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管小雪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马**司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马*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马*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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