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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等与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张*因《关于张*、张**申请事项的复函》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行初字第31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上诉人诉称

本院认为,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中,张**、张*向北京市**淀分局(以下简称海**分局)提出申请,要求撤销海**分局作出的“苏家坨镇前沙涧东区、西区、北区定向安置房项目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结案表”。海**分局依据该申请作出《关于张*、张**申请事项的复函》(以下简称《复函》)。张**、张*针对《复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复函》。但该《复函》仅是对原告申请撤销事项的说明,未对原告设定新的权利义务,对原告的合法权益亦未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正确,本院应予维持。张**、张*的上诉理由均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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