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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北京市**海淀分局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因工商变更登记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行初字第37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查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本案中,北京市**海淀分局(以下简称海**分局)于2004年8月16日作出京工商008注册企许字(04)0005577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将北京军**任公司(以下简称军戎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杨*变更为谢**,股东由杨*、张**、刘*变更为谢**、谢**、舒*。2014年6月30日,杨*针对该变更登记行为起诉,请求撤销海**分局于2004年8月作出的将军戎商贸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杨*进行变更的行政许可,恢复杨*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身份。由此可知,其起诉已经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一审法院据此裁定驳回其起诉正确,本院应予维持。

综上,杨*的上诉主张依据不足,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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