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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等与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崔**、钟**、潘**、刘**(以下简称5上诉人)因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行初字第32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查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本案中,5上诉人诉请法院撤销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正确,本院应予维持。

综上,5上诉人的上诉主张依据不足,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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