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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因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行初字第34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查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三)要求行政机关为其制作、搜集政府信息,或者对若干政府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加工,行政机关予以拒绝的;……”

本案中,赵**向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四季青镇政府)申请公开“2011年至2014年4月,田村路(西黄村桥—定慧北桥)(海淀段)道路工程项目、香山产业园工程项目、四季青镇门头村安置房项目、海淀区东岳老年公寓建设项目、门头村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海淀区一颗松住宅及配套项目资金安排使用明细”。对此,四季青镇政府作出四季青镇(2014)第41号-不存《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以下简称被诉告知书),明确表示其未制作赵**申请公开的上述信息,该信息不存在。事实上,赵**申请公开上述信息系要求四季青镇政府对2011年至2014年4月相关项目的资金安排使用情况进行汇总、加工,但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四季青镇政府负有对上述信息进行汇总、加工的法定职责。依据前述规定,赵**针对被诉告知书提起的本案之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一审法院据此裁定驳回其起诉正确,本院应予维持。

综上,赵**的上诉主张依据不足,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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