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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北京市**道办事处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要求确认丢失档案行为违法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行初字第30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提起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本案中,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清**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清**道办)明确否认张*的档案曾经丢失,而张*亦未提交证据证明清**道办自1995年至2004年期间存在丢失其档案的行为,故张*诉请法院确认上述行为违法,没有事实根据,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一审法院据此驳回其起诉正确,本院应予维持。张*关于撤销一审裁定,指令继续审理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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