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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上诉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孙**因房屋登记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3)房行初字第4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3年10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孙**,被上诉人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于德*、王**,被上诉人中国建设**京房山支行的委托代理人曾艳到庭参加了诉讼。经本院合法传唤,被上诉人姜**向本院出具书面意见,表示不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本院认为,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行政机关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案中,坐落于北京市**腾龙家园*区*号楼*层*单元*号的房屋(下称涉案房屋)原产权人为北京华**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司),被上诉人姜**与腾**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办理了涉案房屋的转移登记手续,取得了涉案房屋所有权。故腾**司作为涉案房屋的转让人,与上述转移登记行为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孙**针对上述转移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应当通知腾**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一审法院未通知腾**司参加诉讼,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第三人,属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审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3)房行初字第49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于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孙**。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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